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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委组织部部务会会议议事规则

  责任编辑:  2024/10/2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部务会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使党委组织部的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组织部门部务会自身建设的意见》(湘组发〔2017〕24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湘财院党发〔2018〕59号)《中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湘财院党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部务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摆在首位,坚决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加团结统一、增强班子活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务求严谨、规范、高效;

(六)坚持从严治部,任职履行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条  部务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召开部务会会议的方式谈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凡属应当由部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部务会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部务会是党委组织部的领导和议事决策机构,根据上级指示和学校党委决定,其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及上级组织部门的有关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围绕学校工作大局,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研究部署某一时期或某一阶段的组织工作重点任务。

(三)对涉及学校组织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重要文件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四)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对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及职级待遇等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等重要事项;

2.学校内设组织机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任免及职级待遇;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5.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六)加强对学校群团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对党委组织部自身建设重大决策、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对应由部务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部务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部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部长召集并主持。部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常务副部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部务会一般由部长、常务副部长、副部长和科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部务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职务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部务会成员到会。部务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部长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务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主持,常务副部长、副部长参加,根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务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七条  部务会会议议题由部长提出,也可以由部务会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部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部务会成员要充分沟通。

第八条  部务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如议题涉及涉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提前报送会议材料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没有提交相应材料或准备材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部务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部务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部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部务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部务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部务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部务会会议决策的,部长、常务副部长或者部务会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部务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部务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部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工的部务会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长或部务会汇报。

第十四条  部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部务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部务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部务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做好部务会会议记录,议题原件、记录等材料要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  对部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学校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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