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党的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力量。组织员主要负责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建立一支讲政治、敢担当,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全面正确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有利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同时,还有利于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助组织部门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支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规范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审查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好经验。
第五条 做好党员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提高党员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和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教育工作,对党员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增强党员教育实效。
第六条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党员,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在保证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根据党员数量、分布和流动情况建立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党的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及时研究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学校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所在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注重加强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服务党员的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籍管理、党务系统维护、党内数据统计、党务有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完成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所在基层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员的设置原则
第八条 党员人数(含学生党员)100人以上的二级党组织,配备专职组织员1-2人;100人以下的二级党组织,配备兼职组织员1-2人。
第九条 专职组织员的岗位性质是管理岗位;从专业技术人员转任管理岗的,按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转任。
专职组织员按学校相关岗位设置规定进行考核管理,给予相应岗位工资和绩效。兼职组织员实行定期评聘制度,每个聘期为三年,保留现有的岗位等级,按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津贴由学校发放工作补贴。
第四章 组织员的选拔
第十条 专(兼)职组织员从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在职教职工中选任。组织员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按照学校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须符合学校相应职级人员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从实际工作出发,组织员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基本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素养,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五)中共党员,具有三年以上党龄,且具有两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对新提拔的组织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再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章 组织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与二级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组织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主要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实行组织员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应该向所在二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所在二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的领导或指导。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党组织对组织员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的质量、数量和时间的要求,并按要求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见附件《二级党组织组织员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对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明显的组织员,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好的做法,应及时总结推广;对违反组织原则,不遵守党的纪律的组织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组织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对于表现突出的组织员,由学校党委集中表彰。
第十七条 实行培训制度。学校党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组织员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组织发展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针对组织员的业务培训或工作交流。
第十八条 实行组织员专人专岗制度,注意保持组织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级党组织组织员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