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定
|
|
湘组发[2012]24号
|
|
各市州纪委、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省属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经研究并报省委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2012年12月12日
|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依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重点围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情况,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践行党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公道正派选人用人、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委(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以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为目的,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总结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克服有的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民主生活会重视不够、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带头不好的现象,切实履行职责,带头开展谈心交心、带头广泛征求意见、带头撰写深刻的个人分析材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搞好整改,严格要求、模范带动班子成员,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五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以适当增加次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当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可由有关同志代为宣读,会后及时向本人传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批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列席人员,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党员干部和党代会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参与对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测评。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七条 确定主题。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依据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实际情况,选准民主生活会主题。
第八条 报批方案。确定会议主题和时间后,要制定好民主生活会方案。民主生活会方案包括会议主题、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有关要求或注意事项。民主生活会方案应当提前15天报告上级党组织。市州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方案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省直机关各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省管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分别报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同时须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地方和部门主管的本科院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同时还须报送主管地方党委和部门党委(党组)。
第九条 会前学习。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相关内容,学习党章、党的有关文件。会前学习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中学习,也可以通过印发学习资料、指定学习篇目的方式进行个人自学。
第十条 公告公示。采取书面通知等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会议的主题、征求意见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布。至少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五天,通知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前,由党委(党组)或委托纪委(纪检组)、组织部、机关党组织集中一段时间,通过设置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对征求的意见要进行认真梳理,原汁原味地反馈给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谈心交心。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做到充分交流思想、互相帮助提醒,加深共识,增进团结,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打基础。
第十三条 撰写个人分析材料。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照党章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根据群众所提意见,认真查找自身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形成深刻实在的分析材料,作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通报说明情况。主持人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重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通报对领导班子和个人征求意见情况。
第十五条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针对领导班子及个人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征求意见时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防止和纠正民主生活会上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首先要进行自我批评,然后对每名班子成员逐个提出批评意见,并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自我批评要严于律己、襟怀坦白,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或错误,认真反思,真心实意地搞好自查自纠。相互批评要讲党性、讲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与人为善,增进团结,既克服好人主义、自由主义,又不闹无原则的纠纷。
第十六条 上级领导点评。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对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会议效果情况进行点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下一步整改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党委(党组)书记要简要作会议总结,结合领导的点评,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表明落实整改态度。
第十七条 进行质量测评。民主生活会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到会指导的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的人员对本次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测评。
第十八条 形成评价意见。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的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同志研究形成对民主生活会的评价意见。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不符合要求的,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会后整改
第十九条 制定整改措施。对民主生活会中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意见,制订个人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上报会议材料。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市州委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上报会议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领导班子和个人征求意见汇总材料、民主生活会质量测评情况等材料。会议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会议的基本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方案和措施。省直机关各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省管企业党委(党组)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上述材料。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档案。
第二十一条 通报会议情况。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以适当形式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机关工委(党委)以及有关系统党委(工委)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市州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由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监督。省直机关各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省管企业党委(党组)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分别由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负责检查、监督。本单位机关党组织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严格落实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制度,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和党员副省长、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要带头参加下级党组织或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各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同志要参加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具体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有关系统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同志要定期参加指导这些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选择重点单位参加指导。下去指导民主生活会之前,应向纪检机关、监察、组织、信访等部门和巡视机构了解所去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情况,可提前介入,与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交换意见,向班子其他成员了解情况,开展谈心交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检查和通报制度。年度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各市州委、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要将所辖范围内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形成综合报告,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并向省委报告。各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和机关工委(党委)以及有关系统党委(工委)要及时对所负责指导监督的地方和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不能及时落实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并建立民主生活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范围。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查阅民主生活会档案,了解其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以便更全面地掌握被考察干部的表现情况,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