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11〕15
院属各部门:
因工作需要,根据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确认(聘任)暂行办法》(党发〔2011〕9号)文件精神,通过民主测评、综合考察等程序,并经党委研究决定:
李沭红同志任副处级辅导员;
吴彩虹、廖咏梅、肖雅、黎红梅同志任正科级辅导员;
李娟、刘港同志任副科级辅导员。
聘任彭春同志为正科级辅导员;
聘任熊丽辉同志为副科级辅导员;
聘任赖小红、唐雄伟、范则周、刘英、肖芳、王竹青、文柳懿、戴佳、伍炜同志为副科级辅导员。
以上任(聘)干部试用期一年。
特此通知
中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