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确认(聘任)暂行办法

供稿人:刘天浩  责任编辑:刘天浩  2011/03/3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行政职级确认(聘任)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辅导员行政职级可确认(聘任)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 确认(聘任)行政职级的辅导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强。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 业务精。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和专业技术职称,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具有过硬业务素养。
3. 纪律严。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工作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部署和落实上级及学院的各项重大决策;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处事公正,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4. 作风正。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对学生充满爱心;工作责任心强,认真扎实,深入细致,勇于开拓创新,卓有成效。
(二)岗位任职条件
1. 副科级辅导员
具有高校教师、政工、研究员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我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可确认(聘任)为副科级辅导员(人事代理制专职辅导员任职年限以与学校签订人事代理制合同时间为计算起点,下同)。
2. 正科级辅导员
具有高校教师、政工、研究员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含2年)或任(聘)副科级干部2年以上(含2年),在我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6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可确认(聘任)为正科级辅导员。
3. 副处级辅导员
具有高校教师、政工、研究员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正科级辅导员3年以上(含3年)或任(聘)正科级干部3年以上(含3年)或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我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9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可确认(聘任)为副处级辅导员。
第五条  工作程序。辅导员职级确认(聘任)工作由党委组织
部牵头,人事处、学工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合,按照资格审查、
组织考察、党委会研究决定、公示、党委会审定、下文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于确认(聘任)职级的在岗辅导员,其相应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待遇按学院同职级非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辅导员在确认(聘任)职级后,除因工作需要,经学院研究决定调动工作岗位的以外,应继续留在辅导员岗位工作。如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失职等离开辅导员岗位的,则不再享受其相应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和人事代理制专职辅导员的行政职级确认工人和人事代理制专职辅导员为聘任)
第八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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