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新发展党员质量,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严格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有组织、有计划,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必须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重点加强在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禁止突击发展,又反对关门主义。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实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制度,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制度、票决制度、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提高公信度。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已写入党申请书,积极要求入党,对中国共产党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
4.年满18周岁,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好。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确定
1.选拔。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要针对教师和学生的不同特点,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发现积极分子,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党支部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找他们谈话。
对各方面表现好,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启发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2.确定。对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各方面表现较好,有一定群众基础,符合条件的教工和学生,党支部应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党总支审定。审查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应在所在单位或班级进行民意测验,得票率低、群众意见大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1.指定专人培养。党支部要选派一至两名对积极分子比较了解、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定期考察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将考察情况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2.联系人应定期向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党支部应经常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并根据汇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要求和努力方向。
3.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和充实(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这支队伍中来,把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调整出去,以确保发展新党员的质量。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1.主要教育内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端正入党动机的教育等。
2.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培养教育。通过党校培训、落实培养人责任、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等多种措施,强化入党积极分子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要有计划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完成规定课时和课程的学习内容,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将学习、考核情况填入《学员培训考核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1.考察主要内容
(1)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和入党动机;
(2)在重大活动中的表现;
(3)是否具有共产主义信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4)工作学习表现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情况;
(5)能否严守党和国家的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2.考察方法
(1)日常考察。即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学习、生活、工作进行考察。通过与其本人及身边人员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及一贯表现。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向辅导员、学生临时党支部了解其学习、生活、日常行为等情况;对教工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向其本人所在部门领导了解其工作、品行等情况。
(2)任务考察。即有意识地分配给积极分子一些工作和任务,或要求他们组织一些活动,提出具体要求,观察其表现。
(3)活动考察。即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一些活动,了解他们的言行表现、思想动态和能力素质等。
(4)关键考察。即观察和了解积极分子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面前的态度和行动,这种关键时刻往往能深刻地反映出积极分子的觉悟程度。
3.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写实,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入党积极分子书面思想汇报不得少于四篇。
第三章 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对象的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入党动机端正,工作踏实肯干,有一定实绩,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比较好,工作(学习)成绩优良;
2.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党总支审定的正式进入我校就读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参加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在进入我校前已经过各级各类党校培训或由县一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工委)组织部门进行集中培训过的,材料齐全,且未超过两年期限的,视为有效;
3.在经过一年以上(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时起)培养教育后,基本符合党员标准的,由党小组提请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4.入党积极分子中是团员的,要成为发展对象,必须有团组织推荐意见,由团组织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发展党员对象推荐表》;
5.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必须有学生宿舍临时党支部填写的《学生党员发展对象临时党支部考察意见表》;
6.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考试中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功课考试不及格,原则上不能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7.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警告以上处分或者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校期间不能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其基本程序是:①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及学生宿舍临时党支部的意见;②党支部将听取的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决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③党支部将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名单报党总支审定;④将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的群众评议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正式党员组织进行。参评人员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参加对教职工发展对象的群众座谈会(调查会)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参加对学生发展对象的座谈会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记录应详实、完整,并由出席座谈会的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院团总支要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其做法是:院团总支根据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讨论签章后再交回其所在党总支。
第十六条 党员发展对象的公示
党总支或党支部要对已经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1.公示的主要内容
(1)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班级、性别、民族等);
(2)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奖惩情况、担任学生干部情况等)。
2.公示的基本形式
由各党总支或党支部用表格形式将公示内容打印出来,贴在学校公示栏内。
3.对公示结果的处理。党总支或党支部要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问题,根据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核查结果确定公示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若公示对象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确实存在,党支部应取消其当次党员发展的资格,留待条件成熟后再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党支部应及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指定或由其自己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原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以下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2.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不宜做其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职责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
2.协助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认真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填写《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在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员发展对象的政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条件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政审主要内容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个人政治历史有无问题,结论如何;
(4)家庭主要成员、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
2.政审基本方法
(1)同本人谈话;
(2)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3)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
(4)必要时,可进行函调或外调。
函调时须使用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函调证明材料信》。
政审一般由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培养联系人参加。情况十分清楚的可不需函调或外调,如需要外调,可选派党性原则强的两名正式党员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政审必须形成综合审查材料。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是:①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②本人历史及现实表现;③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④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预审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学生党支部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将本学期计划发展对象的具体名单经系党总支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年级分布、专业分布的不同情况,没有纳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能发展。
2.党支部确立发展对象后须将发展对象材料交给党总支审核,再由党总支交党委组织部预审。未设立党总支的支部直接将材料交给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入党志愿书》;不合格者,不能领取《入党志愿书》。
3.党支部应上交的发展对象材料
(1)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
(2)申请人的自传;
(3)“团员推优”登记表(28岁以上教职工发展对象可免);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5)党校学员考核登记表;
(6)党校培训结业证;
(7)《学生党员发展对象临时党支部考察意见表》;
(8)学生学业成绩复印件(截至到公示日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要从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并由各系教务干事签字、盖章;此材料教职工发展对象可免);
(9)本人思想汇报材料(4篇以上);
(10)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评议材料;
(11)函调或外调证审材料;
(12)综合政审报告;
(13)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
(14)党支部综合考察鉴定材料;
(15)公示情况登记表;
上交材料应做好封面、列好目录、装订成册。
4.党委组织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考察时间是否期满;
(2)全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和规范;
(3)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4)本人的思想政治、学习表现和群众基础是否符合党员标准。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规范。
第二十三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1.预审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下发《入党志愿书》到党支部,再由党支部交由发展对象填写。
2.发展对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求:①不得有任何隐瞒伪造;②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③填写“入党志愿”这一栏时,要根据自己思想变化过程和现实的思想认识,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决心(先拟草稿,经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看过以后,方可填写)。
3.入党介绍人和支委会要做好填写的指导工作,并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的质量严格把关。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入党介绍人应在支部大会讨论前,将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吸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是严肃庄重的会议,一定要充分准备,认真开好。
1.党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1)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2)草拟支部大会决议,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导其作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并且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意见;
(4)通知全体党员参加支部大会;
(5)布置会场等。
2.党支部大会程序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的情况下方可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简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发展对象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7)支部大会决议。对发展对象作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3.党支部大会注意事项
(1)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两名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如果两名介绍人都缺席,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
(2)入党申请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否则也应改期,大会表决时,入党申请人须退席;
(3)讨论表决时,原则上允许党员弃权,但不应提倡,党员应明确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意见,不应随便放弃表决权;
(6)大会一次讨论的人数在两人以上,则应讨论一个,表决一个,不能同时表决;
(7)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4.填写党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后,支委会要及时将大会决议填进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主要内容有:
(1)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
(2)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
(3)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
(4)赞成、反对、弃权票数各多少;
(5)对入党申请人的希望和要求;
(6)落款应写明支部全称,并由支部书记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新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党支部要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工作(学习)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六条 在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找申请人谈话。
1.根据我院情况,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谈话人由各党总支委员或支部书记担任,党委组织部负责抽查谈话情况。教工党员发展对象的谈话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2.谈话的主要内容: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情况,政治思想觉悟程度,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入党动机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并提出要求和希望。
3.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入党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进《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中。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1.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政审材料等报党总支审查,再交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审批;未设党总支的党支部直接交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审批。
2.党委对各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复议,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对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即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支部)。
3.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支部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还应告诉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时间、预备期限,预备期中应注意的问题、党的生活制度、缴纳党费规定等事项,以便他能及时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组织可派人参加并讲话。必要时党委统一组织宣誓仪式。
2.党章规定的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3.入党宣誓程序
(1)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说明举行入党宣誓的意义,宣布宣誓人的姓名;
(2)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列队面向党旗,举右手,齐肩握拳;
(3)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逐句领读誓词,预备党员齐声跟读;
(4)最后各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应当限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直接隶属或负责管理的范围。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发展入党。
第三十条 对临近毕业、准备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人事关系已经离开我校的人员不能再在我校办理入党手续。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调动工作单位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党总支(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情况连同其它入党书面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或户籍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党组织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切实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1.主要教育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2)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真正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3)正确对待预备期的教育,使他们懂得预备期的意义,努力发扬成绩,改正缺点,自觉接受党组织对自己的教育和考察。
2.考察主要内容
(1)考察了解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是否具备共产主义信念,特别是要考察他们在政治风浪中立场观点和对党的事业的态度;
(2)考察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的纪律,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作用;
(3)考察了解他们能否履行党员义务,能否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
(4)考察了解他们能否克服入党时的缺点和不足之处。
3.教育考察的方法
(1)指定联系人(一般是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也可是其他正式党员),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一般每季度一次),进行个别谈话、培训等方式;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有意识分配给一定的工作,或交办某项任务;
(3)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对学生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还应向辅导员、学生临时党支部了解预备党员的学习、生活、行为等情况,并由学生宿舍临时党支部填写《学生预备党员转正临时党支部考察意见表》,作为考察的参考依据之一;
(4)预备党员至少每个季度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4.定期研究讨论。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评,听取联系人的汇报,分析研究预备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的考评情况,写出书面考察意见,并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作为能否转正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党支部应按期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以延长讨论转正时间来代替应有的处理。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必须向党组织提交书面转正申请(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自觉而郑重地向党表明愿意承担一名正式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
(2)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根据本人申请,联系人考察意见,
党支部对照党员条件,综合群众意见,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形成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党支部大会的程序
(1)预备党员向支部大会总结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预备党员转正,本人必须参加转正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应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2)联系人汇报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3)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表现及审查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4)全体党员讨论,并表明自己的意见;
(5)表决,同吸收党员时的表决方法;
(6)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3.党支部将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入党材料、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及四篇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学生预备党员转正临时党支部考察意见表》一并交给党总支汇总,再由党总支交党委组织部。未设党总支的党支部直接将以上材料交到党委组织部。
4.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延长预备期:
1.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
2.受到警告处分的;
3.入党时指出的某些缺点,在预备期内无明显改正的;
4.学业成绩大幅度下降的;
5.进入我校时间不到半年且表现一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
6.由于其它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延长预备期的。
第三十五条 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不履行党员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处分的;
3.民主评议党员为不合格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入党时隐瞒重大政治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7.因触犯刑律或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8.由于其它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需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支部不能以推迟讨论的办法来变相延长预备期。
第三十七条 已毕业的学生预备党员(户口已不在学校)或者已经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预备党员,不能在我校转正,但其党支部应该为需要转正的党员开具其预备期内表现情况的证明。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调入学院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对其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转交给调入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继续做好考察培养及转正工作。如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认为需要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可以延期讨论,但最长不超过六月。预备党员在公派出国期间,暂不讨论其转正问题,待其回国后召开支部大会,确实符合条件的,仍作按期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全套材料装进人事(学生)档案。学生党员档案,由党总支保存;教职工党员档案,由组织部移交院人事处档案管理室保管。
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组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党总支(支部)应分类建立和保管好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组织档案;做好数据统计,每个学期期末将有关数据信息报给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条 学生发展对象通过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学生党支部须将《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从党委组织部领回各支部保管,并领取《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将这些材料放入预备党员的组织档案。教职工经审批为预备党员后的组织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代为保管,转正需要时党支部可随时从党委组织部借阅并进行补充。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的组织档案由党委组织部转存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组织档案由党总支转存至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二条 组织档案的转入
由党员本人持原单位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内部组织关系通知单”将其编入所在部门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省外单位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经过上级党组织再转入我校。
第四十三条 组织档案的转出
若教职工党员要调离我校,其组织档案将随人事档案一起转出,教职工本人须到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学生党员毕业时党员档案原则上要一并转出学院。如有特殊原因,申请后允许暂不转出的,不能超过一年。
申请入党但还未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同志,因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离校,党支部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及时转往其新的单位的党组织。
组织档案若要转往省外,须经省教育厅党委办理手续。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党委。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主观原因把关不严,降低标准,造成发展党员失察失误的,追究有关责任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党员发
展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