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规范和做好日常性的党建工作,是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一)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一)掌握党员基本情况的内容
党员的基本情况,是做好党员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
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党员数,党员的性别、年龄、入党时间、文化程度、职业、职务、职称、奖惩情况、主要经历、发展党员情况等)、思想状况(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价值观念、纪律观念等)、工作情况(本职工作完成、交办任务落实情况、党的活动参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学习情况(学习态度、文化水准、专业特长、在读情况等)、生活情况(婚姻、恋爱、家庭情况等)。
(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的注意事项:
一是力求真实、全面,防止片面性、表面化;
二是规范、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制度和办法;
三是注意情况的不断变化,充实应掌握情况的内容;
四是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
(三)掌握党员基本情况的方法:
1.党总支(支部)建立党员自然情况登记册。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姓名、曾用名、原籍、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现有文化程度、工作级别、履历、工作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身体健康状况。业务专长、奖惩、现任职务职称、住址、联系电话等。要求用钢笔或毛笔认真仔细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
2.党总支(支部)建立写实档案。包括会议记录、重要建议卡、大事记、工作周记、学习成绩登记、文书材料收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记录等。
3.规范二级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对支部党员档案进行全面整理。具体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促进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系统化、优质化。
4.(党总支)建立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和与所在部门领导沟通情况制度。通过听取党员汇报和党员所在部门领导介绍情况,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
由基层党组织召集全体党员参加的,研究讨论党内重要工作并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的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2.依据规定听取书记、领导个人述职及单位工作计划总结;
3.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监督支部委员会工作;
4.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5.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6.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7.讨论和决定如换届改选等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二)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党支部(总支)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制定本支部(总支)的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
3.定期探究本单位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定期开展党员、教职工思想动态分析;
4.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5.安排完成党的主题教育活动;
6.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决议时,到会支部(总支)委员必须超过支部(总支)委员总数的一半。
(三)党小组会
每个党支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总支)提出的具体任务确定会议主题,适时召开党小组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传达支部(总支)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举措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听取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根据党支部(总支)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
6.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评选优秀党员、党员处分等工作。
(四)党课
党支部(总支)每半年至少负责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
主要内容包括:定期向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宣传讲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书记和兼任副书记的领导应根据支部党员队伍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每年的党课教育计划,依据上级党组织制定党课教材、参考资料或自己编写材料讲授,做到党课时间、讲课教员、党课内容三落实。
(注:按照中共湖南省纪委驻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关于2017年度省属本科院校和厅委直属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党总支(党支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党章》《条例》及党的方针、政策专题学习)
三、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党费收缴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支部应当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对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主要有四点: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以少交;四是党员不管受何种处分、处理,不管因何种原因出国出境,只要具有党籍,就应按规定交纳党费。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摘录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5.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基层党委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组织部,再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支部(总支)要对党员进行增强组织观念的教育,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收缴手续、按时收缴党员每月交纳的党费,一般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按月(季)将所收缴党费如数及时汇入上缴党委组织部门或党委指定账户,同时将注有单位名称的银行单据上交党委组织部门;
党支部(总支)要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 党总支每半年公布一次, 公示材料存档。
支部组织委员要经常检查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发现党员迟交、欠交党费的,要及时教育并向支部书记汇报。
(三)党费的使用范围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党费使用(留成或上级党委下拨部分)主要是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党费的使用由党委统一安排,专款专用。支部需要使用党费应征得党委同意,在规定的范围内开支。
四、党员的党籍管理及组织关系接转
(一)党员的党籍管理
党籍指党员资格。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一天起,就取得了党员的资格,也就有了党籍。党籍不同于党龄。党龄表示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那一天算起。党员的党籍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政治生命。党支部在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必须慎重对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失联党员的管理及处理具体见《失联党员的处置方案》。
1.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5.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他们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事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员自杀后的党籍处理问题,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属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
7.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党内除名;对屡教不改或加入宗教组织参加活动的,要开除出党。
(三)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依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工作调动、参军、学习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党员,经党组织同意,须持党组织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进行组织关系转接调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是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实习、休养等,外出时间3-6个月,一般应开具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各级党组织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三是外出时间3个月内的,可不转党员组织关系,但其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通过适当形式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是外出时间、地点不确定的,一般应持有党员活动证。
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所在党支部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由党员本人亲自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了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四)党支部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1、加强本支部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
党支部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2、加强外地流入本支部的流动党员管理。
党支部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支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一)组织生活会
党支部和党小组每月举行一次党员以政治学习、思想交流、经验教训总结、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会。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提升党员的政治素养;
2.通报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情况;
3.党员汇报思想动态,交流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遵守党的纪律、遵纪守法情况,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以及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
(二)民主生活会
党支部(总支)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密切结合党支部的建设和自己的思想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包括:
1.交流讨论党支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开展党支部工作的情况;
2.交流讨论党支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3.交流讨论党支部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为民服务、为民解忧的情况;
4.遵循“团结-批评-团结”方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评议党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规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可见,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关键在党支部。
1、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
一是提高党员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先进性,体现时代要求;二是处置不合格的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三是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要求,由党支部(总支)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方法,围绕党组织建设和学校中心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对党员党性修养、模范作用、廉洁自律、师德建设、学生成长等方面的民主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
(2)是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3)是否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
(4)是否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党支部可综合上述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
(5)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把理想信念同脚踏实地开展好本职工作相结合,全心全意为群众、学生服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6)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自己的岗位上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是否能站在区域发展大局和教育改革的前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8)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3、民主评议要注意掌握好四个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二是民主公开;三是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四是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步骤
(1)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党章、《准则》、《条例》和有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使党员增强党员意识,明确评议要求,提高参评自觉性,做好评议思想准备。
(2)自我评议。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评价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其程序是:自我讲评;党内互评;组织考察。
(4)表彰和处置。通过民主评议,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5)总结整改。总结是党支部对整个民主评议的规律性认识;整改是对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由党员个人和党支部制定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下一步整改计划。同时,还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要使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重要的是要把这项制度同党内的其他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互为依托,融教育、管理、监督、活动于一体,形成综合效应。主要是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同党员目标管理相结合;二是同党内“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三是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相结合;四是同民主评议党支部相结合。
(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的要求之一。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工作。前者是后者的一项内容,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处置不合格党员不是非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才进行,而应当作为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不合格党员从广义讲,主要包括三部分人:一是党内敌对分子、反党分子和腐败分子;二是违反党的纪律,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三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起党员作用的人。这里主要指的是第三部分党员。这部分党员没有严重违纪,但已不具备党员条件,尽管是少数,但留在党内,就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妥善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法有劝退、除名、限期改正、缓期登记、不予登记、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处分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处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基本的程序是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备案。
六、发展党员
党支部(总支)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落实“把骨干发展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骨干”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程序,做好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前期培养考察
在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团支部向党支部择优推荐入党对象后,党支部应与申请人开展谈话,并确定1-2名党员作为联系人;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上报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备案;党支部、党小组、联系人对被发展人进行教育、培养、考察,确定重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党小组、联系人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二)确认推荐发展
党支部(总支)确定发展对象,并向党委上报发展计划;党委审定基层党组织上报的发展计划,确定专兼职组织员任务并通知各党支部(总支);党支部确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教育党校组织发展对象开展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在党小组完成小组考察意见后,党支部进行政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委会确认党员发展事宜;在专兼职组织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党支部(总支)向党委报告,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党委组织部门下发《入党志愿书》。
(三)发展预备党员
申请人、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进行发展党员的会前公示;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经党员大会票决同意发展为预备党员;党支部(总支)填写决议,专兼职组织员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党支部(总支)应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一个月内,将发展党员的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门;原则上,党委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三个月内召开组织工作专题会完成审批工作。
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总支),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好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对于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总支)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四)预备党员转正
党支部、党小组、介绍人继续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预备期满前一个月,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并提出可否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审查并提出意见;进行预备党员转正的会前公示;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经党员大会票决同意,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党支部(总支)填写决议,并在预备期满一个月内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党委;原则上,党委在预备期满三个月内召开组织工作专题会完成审批工作、填写审批意见(对延长一次预备期的党员,在填写时应注明延长预备期的期限);党支部在接到党委审批意见后,与党员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相关材料归档。 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发展党员工作中如出现问题,应坚持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责任倒查;
(2)如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被发展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的党组织;
(3)因为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成立的临时党支部不具备发展党员的权利,但可接收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可以对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考察工作。在任务结束时,应将申请入党人的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七、党建工作资料分类归档规范化建设
党建工作千头万绪,虚实结合,做好党建工作台账,规范分类,可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一)制度类:
1、总支(支部)工作制度:
(1)总支(支部)机构设置、职责及议事规则
(2)党的联系制度
(3)服务制度
(4)群众组织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工团组织建设;
(5)指导人、联系人管理规定
2、党组织基本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内送温暖制度,爱心扶贫助困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组织活动情况报告制度,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为民服务日制度,“五好五带头”等。
3、党员基本制度:
党员活动制度,党员行为规范,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党员教育规范,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员服务日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员监督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员谈话诫勉制度等。
4、党建工作制度:
党建工作标准,党组织工作职责,思想政治工作职责等。
(二)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
(三)计划及工作记录类:
1、年度总结和计划。
各党支部根据党委的工作部署,认真制定党建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反映各支部党建工作的措施、效果、不足。
2、工作记录:
(1)党建工作登记册;
(2)党员活动登记册;
(3)为群众解决问题登记册;
(4)群众来访纪录
(5)走访记录;
(6)党员意见、建议,党建工作问卷调查;
(7)党的活动满意度调查;
(8)党员心得体会;
(四)理论探索、经验交流类:
1、主题活动: 如: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党员作风建设等
2、党建理论研讨;
3、党建经验交流;
4、党建工作信息;
(五)台帐类:
1、教职员工登记册;
2、党组织及党员登记册;
3、党费收缴台账。包括党费收缴规定和制度,每位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以及欠缴情况。
4、建立下情上达畅通台账。畅通型的下情上达工作是各党支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能及时深入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每年的大走访慰问活动更是增进了党群关系,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切实解决了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党建常规工作台账。包括“三会一课”资料、党性实践活动记录册、支部活动记录、每次会议的记录等常规性党建资料。
6、建立党建联建工作台账。以各部门自身特点,形成校内外互联、互动、互补的党建联建格局。
(六)文件类:
1、中央关于社会领域党建的有关决定;
2、省、市相关文件;
3、工委相关文件;
4、党委或党总支党建工作细则:如:党费收缴规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党建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生活困难党员帮扶救助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