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支部):
为确保我院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湘发〔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决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展党员培训制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由学院党校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重点是学好党章。培训的时间一般为5天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以课堂授课为主,实行授课——自学(作业)讨论、参加必要社会实践活动等环节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培训后进行考试考核。
二、关于发展党员票决制
党支部要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中加强考察工作,对于新到学院不满一年的发展对象,应了解其在原学习、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表现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表决前,申请人向支部大会汇报思想,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个人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讨论表决时,原则上允许党员弃权,但不应提倡,党员应明确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意见,不应随便放弃表决权。申请人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并当场统计、公布,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三、关于发展党员公示制
发展新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学生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班级、籍贯、奖惩情况、担任学生干部情况;新发展教工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职务、籍贯、奖惩情况等基本情况和党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范围和方式,由各党总支或党支部用表格形式将公示内容打印出来,贴在学校公示栏内或发展新党员对象所在部门或办公自动化系统张榜公布。公示期为5-7天。公示期间,各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反映、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和举报人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具体部门、学生班级。党支部对没有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符合条件的公示发展对象进行备案,并及时办理党员发展手续;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取消其当次党员发展的资格,留待条件成熟后再发展。各党支部要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和错误,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党支部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对经过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党支部要与他们交心、谈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四、关于审查制
学院党委在审批新党员之前,各党支部要将党员材料报送学院组织部审查。上报的审查材料,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入党前集中培训情况、党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公示情况、《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综合材料、党支部综合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团员要有团支部推荐意见、党总支(支部)审查意见、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情况等全套入党材料。学院组织部要提出审查意见,下达各党支部。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但入党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各党支部补报或重新办理;发现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审批。
五、关于责任追究制
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主要是:①没有正确贯彻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央组织部、省委、省委组织部及学院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②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③违反《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省委、省委组织部及学院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④在处理发展党员违纪违规问题中,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⑤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采取教育批评或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
各党总支(支部)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公示制、审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务必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领导,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中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