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及时办理组织转接手续是党员组织观念强弱的一种体现。为严格我院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因毕业、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均应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均应办理党的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条 本、专科(含成教、自考)毕业生党员由所在系(部)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接证明开至院党委组织部,由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交各系、部党组织,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必须到所在系、部党组织领取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接到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对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必须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凡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又与其所在党组织无任何联系的党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条 毕业生(含本科、专科)党员毕业后仍留校工作或学习的,均应由本人到原系(部)党组织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院党委组织部,持院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新的单位报到。
第四条 教职工党员调离学院或在国内其他单位学习、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其组织关系的转移按上述二、三条办理。党员出国学习或进修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者,一律由本人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院党委组织部进行统一管理,待党员回国后再到院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本人的组织关系从所在部门党组织转移到院党委组织部,持院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离退休党总支报到。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 由外单位转入我院学习或工作的党员,一律凭县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在湘单位转入的,还须先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转接)到院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新进院的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由系(部)党组织到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外,其他党员的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院党委组织部办理,持院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学习或工作的单位报到,参加新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党员应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限,院党委组织部将不再补办转移手续;如果发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院党委组织部报告,经查实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予以补转,并对其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党员应按期、按规定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第九条 各单位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时,要明确填写相关内容和党费交止时间,不得填写“见证”字样。
第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