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陈灿军  2017/06/12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范围

本办法所指流动党员,包括行政人事、户籍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但由于下列情况流出或流入我院的党员:1出国出境。2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正式党员及仍须返校办理转正手续的毕业生预备党员。3离退休教工异地居住或被返聘。4人才流动。5学习进修、挂职锻炼、探亲访友、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生产经营或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岗退养、自动离职、落聘待岗等。

二、主要原则、目标和要求

(一)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要坚持双向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等原则,实现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基层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发挥作用的目标。

(三)总体要求: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服务到位、永葆先进。

三、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党总支部出具证明,到校党委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持该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仍在原党组织;无固定生活、学习或工作地点的党员,由所在单位党总支部出具证明,到院党委组织部换取流动党员介绍信,持该介绍信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在职流动党员的党费交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可以定期一次交纳党费。

凡未转出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原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告,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未转出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后,将已签署了流出地党组织意见的党员证明信交还给校党委组织部。

(二)流动党员3人以上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总支(支部)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定专人定期联系。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所在党总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三)党总支(支部)对流入的党员,应及时通知其在一个月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介绍信或证明信转入手续,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妥善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其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无特殊理由,各党支部不得拒绝接收外来流动党员。

(四)党员在流动期间,凡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应主动与流入地相关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党员介绍信转移手续,积极参加相关党组织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支部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支部通过所属党总支(支部)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党员在流动期间,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对无故不表明党员身份,不办理相关手续,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预备党员在流动期间,预备期满应及时向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但在外流动的预备党员,应及时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要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支部的意见;对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所属党总支(支部)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四、因公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一)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确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返回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整体情况,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后,连同出国出境总结,交所在党总支。因公出国出境党员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返回恢复组织生活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交纳标准一次补齐党费。

(三)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经驻外机构证明已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国外机构未及时返回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所属党总支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行文报上级党组织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本人返回后,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四)因公出国出境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原所在党支部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出国出境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党支部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党龄自转正之日起算。

五、因私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一)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出国、出境,需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保留党籍的申请,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报所在党总支审批;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经所在党总支初审同意,党委组织部审核,院党委审定报教育厅组织部备案。办理申请保留党籍手续时,须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籍申请表》,同时附上国外、境外邀请人亲友(单位或机构)邀请信、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党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向所在党总支(支部)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总支(支部)初审同意,党委组织部复审,由院党委审定报教育厅组织部备案。申请办理手续同时,附上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确切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半年必须以书函等形式向所在单位组织报告思想,交纳党费。

(三)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籍的,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所属党总支(支部),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党总支(支部)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经所在党总支(支部)初审,党委组织部复审,由院党委审定,如无问题即可恢复组织生活,并补交党费。经批准保留党籍的预备党员返回后,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党总支(支部)审核。经过审核,具备党员条件,可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考察,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办理转正手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党章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党总支(支部)批准。

(四)党员停止党籍以后,所在党总支(支部)停止其组织关系,停止收缴其党费。党员统计时不再统计在内。对党员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所在党总支(支部)应告知本支部党员,并报校党委备案,同时应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党员因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的,返回后一般不能直接恢复党籍,应按程序重新入党;确有特殊理由者,本人要求恢复党籍者,需经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后,党委报教育厅工委组织部批准。

六、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一)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级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本人申请保留组织关系,需经所在党总支(支部)同意,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与各所在党总支(支部)签订《流动党员管理承诺书》,并领取流动党员管理手册,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持该管理手册在所去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向原所属党总支交纳党费。

(二)各党总支要把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的毕业生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编入相应党支部,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且每年年底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评出等次。考察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校党委组织部将给予其配发有关手册,详细记录其离校后的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及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其现实表现的鉴定,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教工党员的管理

(一)异地居住或居住地离学院较远的离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如仍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其组织关系可转至聘用单位。

(三)离退休党员如被其它单位聘请,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离退休支部。

(四)受聘我校的外单位离退休党员,其所属党总支(支部)要通知他们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作为异地居住安置到我校的外单位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总支部要通知他们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八、人才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对于作为人才流动并较长时间固定在我校工作的流动党员,虽未转入正式组织关系,但有流出单位党组织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它证明材料的,所在党总支(支部)要帮助他们转入组织关系,及时接收并编入党支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活动(包括选举活动),交纳党费,做好对他们的教育管理。

(二)对没有流出单位党组织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它证明材料的,所属党总支(支部)要主动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协商,认真解决其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问题,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按上款办理。 

九、辞职、退职、停薪留职、自动离职等党员的管理

(一)落聘待岗人事关系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暂挂单位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准予辞职、退职的,所在党总支(支部)应出具证明,并通知党员本人到院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暂时无接收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相应的县级及以上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其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三)对自动离职或其它未经许可而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出学校组织部门,随本人转入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十、其他

(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均须由党员本人持党总支(支部)的有关证明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

(二)党员在流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处理。

(三)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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