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流动党员教育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责任编辑:陈灿军  2017/06/12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使学生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流动党员范围

1、毕业离校后,组织关系暂留在校的正式党员。

2、毕业离校后,需要返校办理转正手续的预备党员。

3、其他形式流动的学生党员。

二、学生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留存

1、离校流动的党员因特殊情况需将组织关系暂留在校者,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党总支(支部)同意。报经院党委组织部批准。

2、学生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留校保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留存组织关系的学生党员应当与原所在党总支签订《流动党员管理承诺书》,并领取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流动党员管理手册》。

3、学生流动党员的入党档案材料,在学生毕业前夕由学生党支部负责归档后,再交给党总支指定的兼职组织员(老师)保管。

三、学生流动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一)报到登记

1、离校2周内,学生流动党员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和本人基本情况到当地就业单位或父母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报道登记。如报到登记遇到困难,可与流出单位党支部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支部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2、领取报到机构党组织接收证明并将此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寄回原所属学院党总支。

3、同一党总支流动正式党员3人以上,离校后联系地点相对集中且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向原党总支申请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灵活采用电话、邮件、书信等方式,每季度向原所属学院党总支和所在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以及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二)教育与评价

1、自报到登记之日起,必须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活动,并将活动的内容、方式和收获以思想汇报的形式记录在管理手册中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流动党员现实表现登记表》上。

2、每半年向当地党组织或临时党支部汇报自己的表现情况,年终时提交年度思想汇报,并按要求填写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流动党员现实表现登记表》上。

3、参加当地党组织活动的表现情况及其有关鉴定由该组织作出;参加临时党支部活动的流动党员,其有关鉴定由临时党支部作出;如所在临时单位没有党的基层组织,而由于条件所限又无法对其表现作出鉴定,则由所在的法人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四、组织关系转移

脱离流动状态需将组织关系从毕业院校转移出去者,须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到学院组织部接受审核,符合转移条件者,办理转移手续。

五、预备党员转正

学生流动预备党员转正,可以在报到登记单位转正,也可以回到原所在学院转正。回校转正的,预备党员本人须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到原所在的学院党总支(支部)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转正手续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书面转正申请书1份;②思想汇报2份;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④所在地或单位思想鉴定1份;⑤1寸彩照1张;⑥组织谈话记录1份。

六、学生流动党员党费缴纳

学生流动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向所属学院党总支缴纳党费。

七、附则

1、学生流动党员应牢固树立党员意识,注意保持与流出单位和流入单位党组织的联系。

2、党员在流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联系党的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将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3、本细则自二O一三届毕业生起施行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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