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暂行规定

供稿人:党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刘天浩  2010/04/06  点击次数:  

湘财高专党发〔2009〕21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努力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干部队伍,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可靠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和湖南省委关于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科长以上(含副科长)的干部。
二、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原则与内容
1.干部管理监督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以正面教育、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预防性监督和惩治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2.干部管理监督的内容:教育培训、选拔任用、政治纪律、重大决策、履职情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安全保密等。
3.实施干部管理监督主要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
三、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1.坚持和完善落实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全校党员、副科以上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每学期开展党纪政纪教育、先进典型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1-2次;组织新提拔聘任干部进行2-3天学习培训教育
2.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培训和调训。
3.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领导干部到兄弟单位进行对口学习交流或调研。
4.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积极参加所在支部、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学习型领导干部。
5.党委组织部要健全领导干部学习考核制度,要把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选拔任用干部。
2.坚持民主推荐,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任免干部。拟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在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得票较多的干部中产生,未过三分之一推荐票的不能提拔任用。
3.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改进干部考察方法,建立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考察结果严重失真的,要追究主要考察者的责任。
4.实行中层干部交流、特殊岗位定期轮岗制度。
五、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建立领导干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委、总支(支部)、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全面责任,党委班子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工作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领导负连带责任。各主要责任单位、管理和监督责任人要如实向学校党委反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如需向上级党组反映的由党委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如实及时上报;要及时对其管辖范围内干部的不良苗头进行警示、提醒和教育;对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或管理监督不力的有关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视其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2. 建立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联系制度。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向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了解干部履职的情况,做好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3.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重点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即“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情况。
4.加强领导干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强化党内监督。设立意见箱、举报信箱和网络信访之窗,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群众举报领导干部的问题的查实与处理;班子成员之间以及与分管下属负责人之间要经常谈心交流,随时沟通了解情况;认真执行教代会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增强干部工作透明度。
5.实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考核测评制度。年终组织对副科长以上领导干部实行考核和民主测评,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群众述职和述廉。要将干部的考核、测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届中届满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进行诫勉谈话或免去其现职。
6.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抽审、离任审计制度。
(1)党委组织部要根据规定及干部任免、异动等情况及时委托审计部门下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各经济项目责任人以及离任干部认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3)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要分别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档案。
(4)审计结果不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及时,或审计档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降免职处分。
(5)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得阻挠、干扰或拒绝审计,不准出具伪证和毁灭、转移证据,不准隐瞒事实真相,不准陷害审计人员,出现上述违规违纪现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7. 严格按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8.实行谈话、函询、警示制度。凡属领导干部受到表彰或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选人用人、工作作风、廉政建设以及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不称职等方面的问题(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除外),均须采取谈话、函询、警示的形式,对受表彰者给予勉励,对存在问题者进行及时教育、提醒并限期改正。
(1)党委组织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表彰的领导干部进行勉励谈话。
(2)党委组织部应根据党委会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含任前廉政谈话)。
(3)对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不力,工作决策明显失误并造成一定损失;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群众威信低,在干部考察和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数占到总票数三分之一以上;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作风不民主,重大事项个人说了算或对班子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等情况的中层领导干部,党委指派专人找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党委组织部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其下发《警示通知书》,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4)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照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组织谈话。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谈话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被组织函询的干部,应在15天内写出书面材料,向组织回复所询问的问题的实际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隐瞒事实、欺骗组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6)对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或经谈话、函询警示后仍不能改正错误或又出现新问题的,要免去其现任职务。
9.建立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制度。通过群众评议、组织考察,确属不能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组织调整,对拒不接受组织调整的,要免去其现任职务。
10.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书面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责令其辞职。
(4)对不主动引咎辞职和拒不服从责令辞职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11.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1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透露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与会人员的个人发言内容和表态意见。
(2)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群众对领导干部举报的问题及调查情况,不准向外透露干部监督联系工作和日常举报工作中的有关信息;不准擅自向外透露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3)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1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请示及请、销假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上班时间离开学校半天及以上必须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副科级干部及部门副职上班时间离开学校半天及以上必须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校领导上班时间离开学校半天及以上应按照学校《关于校领导日常公务活动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副科长及以上干部请、销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请、销假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14.建立健全副科长及以上干部档案。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要及时收集完善干部履历,鉴定、考核、考察,学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与评定岗位技能,奖励、处分、经济审计、离任审计等各类信息,建立健全完整的干部档案。
六、违纪干部的查处
1.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加大对违纪干部的查处力度,对所发现的违纪对象和事件,要依法依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违反本规定者,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3. 被诫勉谈话、警示或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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