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院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基层单位民主政治建设,依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二级单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支持、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建立和工作开展,必须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学院教代会常设机构院工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以系、部为单位建立,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各单位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岗位责任制、聘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金发放办法、自筹资金预决算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推进二级单位系、部务公开,必要时可建议本级和上级机关对干部给予举荐,嘉奖,表扬,也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要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主管行使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代表的产生
(一)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单位,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组成。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按40%的比例确定;也可以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组成。
(三)代表的组成既要有代表性,又要体现本单位特点,其中教师(含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代表应占大多数;以服务为主的单位其代表构成应保证生产、服务第一线职工占有相应的比例。
第九条 代表的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具有代表性。
(三)关心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密切关心群众,热心做群众工作,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信赖。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对二级教代会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表决;
(四)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系、部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
(六)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水平;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学院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邀请相关领导,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3年或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需要有应到会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遇重大问题,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三分之一以上要求召开教代会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推荐大会主席团,并由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 主席团推荐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并主持会议;主席团设秘书一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次会议应就主要议题做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对大会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或表决。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各分工会主持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建档存档工作,定期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二十条 院工会依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本暂行条例制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召开等具体工作依照《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工会。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