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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分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供稿人:吴建国  责任编辑:范国兵 2017-06-0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数学与统计学院分工会(以下简称分工会)是学校工会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开展工会工作的基层组织。为了加强分工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工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

第三条 分工会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分工会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根据部门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分工会办成“教职工小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分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参加校系的民主管理。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竞赛活动,总结经验,做好评先、表彰工作。

(四)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科技和管理知识。

(五)关心职工生活,配合校工会落实好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校工会落实好女职工的相关待遇,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加强对工会小组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会小组有关活动制度执行情况。

(九)搞好分工会自身建设,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

(十)完成校工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大会和分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分工会会员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由课部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并报校工会审批。

第九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

分工会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3人等。分工会主席一般应由学院党政领导兼任,但必须通过民主选举。

第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宜。分工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分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分工会主席、各委员的职责,参照学校工会委员相应职责执行。

第四章 工作作风与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深入教学、科研一线,与教职工交朋友。根据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切实替教职工说话、办事。

第十四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遇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

第十六条 分工会兼职干部要振奋精神,努力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