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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会慰问暂行办法
供稿人:  责任编辑:范国兵 2017-06-07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工会法》,弘扬人文关怀精神,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增进工会组织的凝聚力,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慰问范围:在职工会会员

第三条 慰问对象

(一)   因病住院教职工;

(二)   因工伤住院教职工;

(三)   家庭生活困难教职工;

(四)   配偶去世的教职工;

(五)   父亲或母亲去世的教职工;

(六)   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教职工;

(七)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

第四条 慰问原则

(一)客观、真实、公正、无偿、及时给予教职工精神或物质慰问;

(二)慰问对象不在湖南省内的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前往慰问,仅发放慰问金表示慰问。

第五条 慰问标准

(一)教职工住院,凭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凭证领取慰问费400元/次(每年限两次);

(二)教职工发生工伤意外住院治疗,给予慰问费400元/

人。

(三)经分工会确认,院工会审定的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年终给予慰问费400元/户。

(四)丧葬慰问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关于教职工治丧慰问规定》(2011年发文)执行。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经工会委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慰问工作程序

(一)   教职工本人向分工会报告情况;

(二)   分工会核实情况后报告院工会;

(三)   院工会委员会审定后会同分工会进行慰问。

第六条   附则

(一)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   本办法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慰问

 基本情况登记表

(20 年度)                  时间: 

所在分工会

名称


姓名


 基本情况

 介  绍

 


分工会

审核意见

 

 

 

签章:

院工会

审核意见

 

 

 

 

签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