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旨在规范学校外聘教师的聘任及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聘请的、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在以下情况下,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可提出外聘教师的聘任:
(一)现有的师资力量与教学计划需求之间存在缺口;
(二)教师因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无法授课,且校内其他教师无法替代;
(三)教学单位临时需要具有学术影响力或行业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来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
(四)教学单位在实践教学领域需要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
(五)其他有外聘教师需要的情形。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原则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从高等教育工作规律的原则;
(二)将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坚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
(三)与所聘教学岗位所需专业水平匹配和良好的教学技能并重的原则;
(四)符合学校和教学单位设定资质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聘任程序,保证选拔和聘任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尊重并保障外聘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四)根据外聘教师的工作特点,做到师德师风常抓不懈;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对外聘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术贡献进行评估。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外聘教师原则上应从专业素养高、教学能力强的教学和科研单位人员中选聘。对于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领域,除教学和科研单位,也可从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组织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中选聘。
第七条 外聘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聘任条件:
(一)致力于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治学严谨和为人师表的品质,展现出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原则上要求候选人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持有与拟任课程相匹配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对于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领域,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教育背景、专业水平、专业资质或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在聘期内有效履行教学职责。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外聘教师选聘工作实行“教学单位主体责任制”。由教学单位负责外聘教师的岗位需求分析、资质标准设定及遴选工作,由教务处和人事处提供组织支持。聘任程序如下:
(一)需求分析与引进计划:各教学单位需于学期期末,依据教学任务的具体需求,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部门部务会,拟定下一学期的《外聘教师计划表》(附件1),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后备案。
(二)候选人征集与筛选:各教学单位通过公告征集、业界推荐、单位邀请等多种方式征集候选人,并对收到的《外聘教师评审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候选人名单。
(三)评审与考察:各教学单位组织开展材料真实性审查、背景调查、试讲和面试等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在《外聘教师评审登记表》(附件2)上填写外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评价意见。
(四)审批与协议签订:各教学单位在汇总拟聘外聘教师评价意见后,应编制《外聘教师拟聘任人员审定一览表》(附件3),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定后备案,并由人事处协同各教学单位签订外聘教师聘任协议书(附件4)。
第九条 如遇原任课教师生病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导致出现须紧急聘任外聘教师的情形,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和人事处提出紧急申请,获批后可先行紧急安排合适的外聘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并于一周内补办审批和聘任手续。
第五章 聘任管理
第十条 外聘教师职责
(一)外聘教师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严守师德底线,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相应职责,保证所授课程、讲座或实习实践教学质量。
(二)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课酬
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实际授课课时数为标准,即不计算折合系数;外聘教师按要求完成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等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不另计课时和报酬。外聘教师的讲座工作量按讲座次(时)数和学校规定的标准计算报酬。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各教学单位应为每位外聘教师建立并维护个人业务档案,该档案包括:
(一)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二)聘任与协议资料:包括外聘教师聘任协议书及所有相关聘任文件。
(三)教学活动记录:包括课表、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及课程考核资料等教学相关文件。
(四)考核评价资料:包括师德师风考核表、外聘教师考核表及反映教师职业行为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日常管理与教学质量监控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各教学单位应依照学校教师管理及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外聘教师的在校行为和教学质量实施监控与管理。对于教学效果不佳或未能满足学校教学标准要求的外聘教师,各教学单位应及时会同人事处和教务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末负责对外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课堂教学效果和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附件5),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行为者,学校有权解除聘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传播非法或非科学信息,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
(二)违反师德师风,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或参与有损教育形象的活动。
(三)在聘任期内违反协议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教学事故或教育质量问题。
(四)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评估确认教学效果不佳。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依据协议实施管理,一经聘任,外聘教师在聘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协议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同意,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原有关于外聘教师的规定将自动失效。对本办法的条款和执行中的任何疑问或需要明确之处,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指导。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