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备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提高学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以促进学生就业和创业为导向,坚持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培养与引进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在职教师提高专业应用能力、获取资质认证,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实践应用教育能力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三条 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与协调,由各二级学院和其他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通过培养、引进和认定等途径,力争到2025年底,建立完善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培养、引进、认定与使用机制,使“双师型”教师数量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超过35%,并建立500人以上的优质“双师型”教师库。
第二章 “双师型”教师培养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课程建设需求,制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案,报人事处审核后,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各二级学院应与企业共建合作平台,通过实践调研、科研合作、技术服务和项目开发等活动,提升“双师型”教师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
第六条 基地共培项目。各二级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双师型”师资培养计划,并根据学校师资培训与进修相关管理办法选派优秀教师以脱产6-12个月的方式到企业挂职或培训,对脱产锻炼并考核合格的教师,期间参照学校国内访学人员享受同等绩效工资待遇。挂职或培训期间,教师不得同时在双边机构获取工资报酬,如在挂职单位获得额外劳动报酬或其他收入,可以通过学校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方式发放给教师本人。
第七条 教师学习项目。各二级学院组织教师积极参加培训学习,鼓励教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高校教师系列以外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鼓励各二级学院使用专业建设经费支持专业教师的培训学习和资质认定。
第三章 “双师型”实践教师引进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师资引进计划,以适当的方式引进学校所需的“双师型”实践教师。
引进的“双师型”实践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师德。
(2)原则上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所需的学历要求,持有与学校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岗位工作经验,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前沿应用,能有效开展实践教学或指导。
(4)具有较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改革。
第九条 “双师型”实践教师引进程序
(1)需求分析与引进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双师型”实践教师的引进计划,明确引进“双师型”实践教师的专业、数量、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2)候选人征集与筛选:各二级学院通过公告征集、业界推荐、教学单位邀请等多种方式征集候选人,并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候选人名单。
(3)评审与考察: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对初步通过评审的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考察。
(4)审批与合同签订:各二级学院将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报送学校人事处汇总,经学校审定后与拟引进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管理与考核
学校对引进的“双师型”实践教师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薪酬标准,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双师型”实践教师的合同首签聘期为两年,学校依法规缴纳相应社保并按实际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给予薪酬和福利待遇。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为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的“双师型”实践教师组织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查引进教师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和人才培养成效等内容。聘期考核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由学校人事处组织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共同完成,考核合格且双方达成续签意向的可以续签的劳动合同。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本人提出辞职、合同期满且双方无意续签的,学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双师型”教师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1.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胜任学校教学工作。
2. 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完成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三)申请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近三年内积极从事实践教学工作一项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
1. 具有从事非高教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行业特许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3. 具有1年以上(可累计计算)或连续6个月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4. 具有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政企事业单位挂职连续1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
5. 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横向研究与技术服务项目,成果已被企业使用。
6. 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技能竞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奖励。
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
1. 教师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处。
3. 学校审定后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组织保障。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全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各二级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相关班子成员、各系(教研室)负责人参加,具体落实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在师资队伍建设、职工培训、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经费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教师“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支出,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学校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双师型”教师的建设情况纳入对各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考核。
第十六条 质量监控。学校建立质量监控机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双师型”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 激励机制。经学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外出访学进修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考虑。学校对于表现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人和团队,依据学校相关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持续改进。学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双师型”教师建设的策略和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和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行业企业脱产实践(挂职)锻炼申请表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行业企业脱产实践(挂职)锻炼考核鉴定表
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双师型”实践教师引进审批表
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