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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师资培训与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供稿人:黄卓   责任编辑:陆初卿  2020-06-2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规范师资培训与进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原则。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的原则;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培训对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形式: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二)国内访问学者

(三)博士后研究

(四)公派出国留学

(五)课程进修

(六)短期业务培训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 国内访问学者: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 博士后研究: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 公派出国留学:个人出具申请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 课程进修:个人出具申请报告,联系进修学校,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六) 短期业务培训:根据培训计划,个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参培人员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为促使教职工尽快完成博士阶段学习,学校鼓励在职教职工脱产学习一年,脱产期内视同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脱产期间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职级行政人员标准核定(下同)。

2.获得博士学位(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6年)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后,可一次性报销学费五万元。

(二)国内访问学者

1.访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按时完成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研修、取得结业证书的,可以报销访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有国家访学经费资助者学校补足其不足部分),在外省访学者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乘车工具须符合学校的财务规定,下同)。

3.教师访学期间,享受同职级在职行政人员待遇

(三)博士后研究。参照“国内访问学者”的要求。

(四)公派出国留学

1.留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公派出国留学所需的国内语言培训费、一次往返路费、住宿费(参照国内访问学者标准执行)等,返校后凭相关票据报销;国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学校不负担。

3.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派往国外留学的在参加外语培训期间及国家批准的访学期间享受学校同职级在职行政人员待遇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回校服务,延长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停发。

(五)课程进修

1.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2.进修费用:进修考核合格的教师课程进修所需的培训费(学费和住宿费)凭正式票据按规定额度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按财务处规定执行;进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费用自理。

3.进修期间待遇:脱产课程进修期间,享受同职级在职行政人员待遇

(六)短期业务培训

1.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2.培训费用:学校按计划派往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培训、进修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性培训的,培训费(学费和住宿费)、路费(往返各一趟)凭正式票据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参加学校组织公派出国培训的,费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按程序报销。

第七条  参培人员义务:

(一)学校资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服务期8年;学校资助国内访问学者、派出国留学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服务期3年。上述服务期均自获得相应学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或出站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二)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学校;如要调离,须全额退还资助费用,并支付违约补偿金(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在服务期内调离的,违约补偿金为10000元/年;接受学校资助的国内访问学者、派出国留学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的,违约补偿金为5000元/年;一人同时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其服务期、需缴纳的违约金累加计算)。拒不退还学校资助费用、不支付违约补偿金的,作除名处理。

第八条  培训管理:

(一)教职工培养培训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学校和系(部)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制定师资培训计划。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国内访问学者、派出国留学人员和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

(三)学习期满应持毕业证、学位证、培训进修结业证明等材料到人事处验证、入档。无故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四)各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师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以便编制学校师资培训与进修计划。

(五)培训人员的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及时记录(离岗时间、到岗时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被批准培训进修并签定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院发[2015]25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师资培训与进修管理暂行办法.doc

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