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奖学金
第一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第一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有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和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奖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获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自愿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均可向所在班级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班级提名。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公开评议,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每班限上报1人;
3、公开答辩。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参评人员进行公开答辩并民主评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额评选初审合格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
4、学校审核。将推荐名单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2%以内,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6、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孤儿、单亲贫困、父母患严重疾病;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学生;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干部;有先进事迹受到院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自愿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均可向所在班级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等额评审,并将初审结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班(或全专业)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报带班辅导员;
3、学院评审。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参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
4、学校审核。学院将初步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处审核。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学期内无不及格现象;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综合素质高。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均可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并对申请者进行民主评议,将成绩结果向全班学生公示,上报带班辅导员;
3、学院评审小组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
4、公示结束后,将结果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加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严禁班级从受奖励学生中收取奖金用于班费或其他用途,严禁受奖励学生使用奖学金请客、进行高档消费等违规行为。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
第二编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贫困生认定条件
(1)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来自农村同学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2)孤儿或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国家最底保障标准;
(4)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和家庭主要成员或直系亲属中有患重、恶、大疾病的;
(5)家庭所在地是国家级重点贫困县,或该地区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自然灾害;
(6)家庭人口多且读书的在2人以上。
以上情况必须有县或乡级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2、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1)购置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配置电脑、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贫困生类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依次划分为A、B、C三类贫困生。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它费用的,可认定为C类贫困生;
(2)来自农村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来自城镇享受国家低保家庭的学生,可认定为B类贫困生;
(3)孤、残家庭,基本完全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学生;家庭长期无任何固定收入,基本依靠借贷和社会或他人救济的学生,可认定为A类贫困生。
4、贫困生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由乡镇以上政府开据的“贫困证明”。个人申请的内容应包含: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品行等表现情况;本人月平均(或日平均)消费水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指是否购置过高档消费品,如:笔记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高档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如为赠送需提交寝室长、班级评议小组共同签署的情况说明书)。
(2)班级评议
由“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贫困证明材料和
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在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带班辅导员。
(3)学院审核
由“学院贫困生评议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
确定本院“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按其困难程度分类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凡是弄虚作假的班级和个人,院级评审小组有权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事实和无旷课等不良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认真刻苦,修完规定的该学年度全部课程,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一门,同时要求不及格科目需补考一次性通过;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宿舍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次数不能超过1次;
6、已被认定为贫困生;
7、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三下乡”、社会及学校义工、学校勤工助学、积极主动参加校运会和本系及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等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1、自愿申请。凡具有第十二条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可向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费情况调查表》。
2、班级初评。各班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报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等对学生进行初评。将结果向全班公示无异议后报带班辅导员。
3、辅导员审核。带班辅导员审核所带班级学生助学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报学院。
4、学院评审。
学院助学金评定小组全面审核,确定学院评审名单并公示。将结果报学生处。
5、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1、学生获得助学金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以后所有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并收回本次所获资助:
(1)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受院以上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的;
(3)其他违纪违规并报经助学金评定小组调查核实的情形。
3、学院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及使用过程实行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存在异议的师生,需以真实姓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院助学金评定小组反映。
4、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参与评审和助学金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负责人进行问责。
5、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应遵守学校及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服务,奉献爱心,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六条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编 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由学工办负责,学生会实践部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安排贫困生参加。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由学生处安排的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酬金由学生处决定和用人单位决定。
2、学院安排的助学岗位。酬金由学院决定和用人单位决定。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条件:
1、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2、学习刻苦,应聘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
3、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4、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服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首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招聘活动,招聘录用后填写《勤工助学信息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必须遵守各岗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注意安全,防范事故。
第二十三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扣发酬金,严重者可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并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考试不及格、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申请时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现象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四编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以学校《学生事务指南》中相关规定为主要参照条件编写,如有冲突之处,以学校的制度为准。
2017年元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