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就业推荐表》
第二条:《就业推荐表》是学校根据目前我国人才市场竞争的特点,为了更全面、详细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便于毕业生择业、就业而设计、制作的。
第三条:学院毕业生推荐的原则是:“择优推荐”
第四条:《推荐表》填写、审查及使用
(一)《就业推荐表》由学校就业处设计、制作、发放。毕业生个人设计、制作的《就业推荐表》一律无效。
(二)毕业生本人要认真如实填写,无论奖惩情况、担任职务情况、外语水平、各科成绩等都应真实可靠,学院严格审查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后统一交学院审查签章。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不得推荐。
(三)《推荐表》统一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不能有涂改、删改等痕迹。
第三章《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是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格式合同,是目前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接收合同载体,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院不参与协议签订,学院签章只是起到见证作用。根据省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就业协议书》还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人才主管部门签章,《就业协议书》是学校院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的唯一依据。
第七条:《就业协议书》填写、审查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签约意向后,均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校就业处统一发放。
(三)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学校填写意见签章后,交就业处领取报到证。
(四)《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办法,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校、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各执一份,非原件无效。以各种名义欺骗学校,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的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学院持原件到校就业处申请更换;
(六)《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院双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上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校就业处,换取新的协议书。
(八)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补办。
(九)签定协议书时有关说明
凡参加考研或参加专升本考试的,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给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本人巳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失效”的字样,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按违约处理。毕业生如因考取研究生、专升本、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协议书交回就业处。
第八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各方在签订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学院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保证就业计划的落实,使就业协议得以实现。
除协议书上所列的各项内容外,签订协议的各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栏内加以补充确定。
第九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地址。
(二)无独立用人权的需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除省部级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外,均需要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签字盖章。
(三)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后,到学院签字盖章,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送交校就业处签字盖章。
(四)就业处审核同意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应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先行签字盖章,特殊原因需要学院先盖章,需要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就业处主任批准,此后出现一切问题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缺少就业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于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第十一条: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不符合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学校同意,取消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院就业计划上报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的追究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院将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院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推荐表》、《协议书》补发办法
(一)《推荐表》毕业生如不慎将《推荐表》遗失,毕业生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就业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协议书毕业生的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确因特殊情况协议书遗失的,要到指定的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后,将学院领导同意签字盖章的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报刊,交就业处按补办的相关规定办理。以上两种资料每位毕业生只能补办一次。
(三)因《推荐表》、协议书本身质量或印刷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不属于补发范围。
(四)补办者应承担相关材料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017年元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