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工程。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落实“一把手”工程,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上级和学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办主任、毕业班带班辅导员、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就业专干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办,由就业专干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院在人才培养方向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坚持“三重一高”人才培养模式,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加大就业指导与服务,努力实现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四条 学院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拓宽就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条件。在就业工作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积极配合各省、市、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支持“青年志愿者西部计划”,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扶贫等工作;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鼓励支持毕业生参军入伍。
第六条 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档案,挂靠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第八条 对于当年毕业离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学院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籍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材料挂靠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须在派遣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挂靠由本人自愿选择。
第十条 结业生经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报到证,但要在(报到证)中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院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挂靠省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户籍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院、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惟一有效依据,经三方签订后有效。毕业生落实单位后,要主动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交学院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就业领导小组职责
(一)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使其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确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二)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对于其特殊困难和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给予解决;
(三)大力表彰毕业生中的先进典型,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其模范事迹;。
(四)加强就业指导,上好就业指导课;。
(五)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自我、认清形势,为毕业生正确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六)开展就业咨询。包括新生入学教育咨询、就业政策咨询、用人单位信息咨询、毕业生离校政策咨询等;
(七)了解、收集当年毕业生就业情况信息、材料(就业协议、合同、证明等)、跟踪、掌握贫困生就业情况,统计就业率,协助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八)分析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科学指导毕业生就业;
(九)论文指导老师负有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义务;
(十)负责跟踪当年毕业生就业,制作毕业生就业详细名册。
第十三条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要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届毕业生起实施,由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7年元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