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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供稿人: 编辑:范则周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8日 阅读: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工程。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落实一把手工程,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上级和学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办主任、毕业班带班辅导员、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就业专干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办,由就业专干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院在人才培养方向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坚持三重一高人才培养模式,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加大就业指导与服务,努力实现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四条 学院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拓宽就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条件。在就业工作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积极配合各省、市、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支持青年志愿者西部计划,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扶贫等工作;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鼓励支持毕业生参军入伍。

第六条 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档案,挂靠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第八条 对于当年毕业离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学院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籍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材料挂靠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须在派遣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挂靠由本人自愿选择。

第十条 结业生经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报到证,但要在(报到证)中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院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挂靠省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户籍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院、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惟一有效依据,经三方签订后有效。毕业生落实单位后,要主动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交学院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就业领导小组职责

(一)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使其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确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二)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对于其特殊困难和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给予解决;

(三)大力表彰毕业生中的先进典型,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其模范事迹;。

(四)加强就业指导,上好就业指导课;。

(五)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自我、认清形势,为毕业生正确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六)开展就业咨询。包括新生入学教育咨询、就业政策咨询、用人单位信息咨询、毕业生离校政策咨询等;

(七)了解、收集当年毕业生就业情况信息、材料(就业协议、合同、证明等)、跟踪、掌握贫困生就业情况,统计就业率,协助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八)分析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科学指导毕业生就业;

(九)论文指导老师负有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义务;

(十)负责跟踪当年毕业生就业,制作毕业生就业详细名册。

第十三条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要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届毕业生起实施,由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7年元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