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会计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供稿人: 编辑:范则周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8日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保住底线不出事。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实行以带班辅导员为主导,专业老师和心理专干相互配合、紧密协作的工作体制。规划学院年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成长辅导室。成员由心理课老师、咨询员、辅导员构成。

职责是: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心理健康知识,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开展专题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培训学院心理干部、心协骨干;指导、协调院心理协会的各项活动;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调研,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咨询工作,排解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消除心理困惑;着手心理健康教育科研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院、班二级网络体系;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纪录、咨询信件、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件、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

第七条 院团学会设心理部,各班设心理委员,加强朋辈心理辅导。

职责是:每周对班级同学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排查,并做好记录,做好安全维稳危机预警周报(心理周报);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心理困扰与心理问题,及时与心理健康状况异常、情绪波动较大的同学沟通交流,提供前期心理辅导与危机干预;开展朋辈辅导,全面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协助开展班级心理普查。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社团)。由成长辅导室负责指导。

主要工作:对心理委员进行系统心理训练;定期在校内进行心理知识的学习、宣传、竞赛;开展心理讲座、心理电影、心理培训、心理话剧、心理交流会以及户外拓展等各种形式的心理活动;协助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开展心理普查。

协会宗旨:提高心理素质,荡涤心灵尘埃,共享健康人生。关注大学生,关注身边我,关注你我他。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主要内容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干预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十条 宣传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使学生了解自身心理特点,同时树立现代健康新观念。

第十一条 树立学生主动认识自我、正确认识自我、能够认识自我的自我评价、自我完善、自我促进的良好意识,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塑造健康人格。

第十二条 培训心理调试技能,使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试,及时调节情绪,提高面对承受挫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引导学生树立积极的交往态度,掌握人际沟通的方法,学会协调人际关系,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培养坚强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培养学生健康的恋爱心理;正确认识职业特点和了解自身职业倾向,做好就业心理准备。

第十四条 做好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要充分利用网络、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对教育对象、来访人员要尽职尽责尽心,保护当事人人格、权利和隐私,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确保民事权利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第二十条 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元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