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师生、校友:
赓续辉煌九十载,奋楫扬帆新征程。2023年10月28日,学校将迎来办学90周年华诞。这是承载全校师生和广大校友光荣与梦想的重要时刻,是学校凝聚力量、继往开来的崭新起点,更是学校拼搏奋进、再谱华章的里程碑。
九十年栉风沐雨,九十年砥砺前行。一代代湖财学子秉承“正德厚生、经世济用”之校训精神,拔节孕穗、成长成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但不论身在何地、身处何境、身遇何事,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是所有师生、校友梦想开启的地方,是大家最温暖的港湾和最坚实的依靠。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学校的成就与辉煌,凝结着全体湖财人的智慧和汗水,学校的发展也得到了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热情帮助和鼎力支持。我们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各位师生、校友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值此学校办学90周年之际,我们谨向全体湖财人、广大校友发出倡议:以自愿捐赠方式支持办学90周年纪念活动和母校建设发展。
滴水之善,汇聚未来!您的每一笔捐赠,都是对学校最深情的祝福和期许,它将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我们定将您的心意和深情,转化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与全体湖财人一起携手同心,共同描绘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的美好蓝图。
附件:捐赠说明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办学90周年
纪念活动筹备工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捐赠说明
一、在线捐赠
可通过“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友会”公众号进行在线捐赠:关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友会”,点击 “校庆专栏”中“回馈母校”,选择“捐款”项目,填写捐款信息完成捐款。建议1万元以上捐赠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二、银行转账
户 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
账 号:8114 0312 0000 0067 6
开户行名称:湖南银行芙蓉中路支行
三、现金捐赠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办学90周年纪念活动办公室(主校区办公楼721办公室)。
联 系 人:尹念
联系电话:0731-88811877、88811211;13755190469
四、实物捐赠:
包括并不限于实验实训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树木、文创产品、艺术品、老照片、校史资料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办学90周年纪念活动办公室(主校区办公楼721办公室)。
联 系 人:彭芳
联系电话:0731-88811558;18607313818
个人公益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一、具体操作
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也可以选择在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办理。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中填写:受赠单位名称、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捐赠凭证号、捐赠金额、扣除比例、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备注。如下图所示。
(受赠单位名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30000MJJ550153K)


二、温馨提示
1、个人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三款。
2、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三至六条。


3、个人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三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八条。
4、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个人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
5、个人进行公益捐赠应当取得捐赠票据,可以税前扣除。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第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

6、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也可以选择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办理。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中如实完整填写规定内容。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