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院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规范课程管理,进一步推动我院课程建设工作,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的宗旨是全面提高课程教学的效果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课程管理水平,实现教学培养目标,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理论框架和思维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打造一批标志我院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院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二条 课程建设工作与学院各系(部)教学工作状况评价相联系,作为评价各系(部)教学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课程建设实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务处)和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课程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所有课程严格按照学科隶属关系进行归口,由课程归口的系(部)负责进行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务处的职责
1.制定和修订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及课程建设总体规划。
2.监督、检查学院各类课程建设的实施、经验归纳总结和档案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系(部)的职责
1.根据学院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或修订本系(部)课程建设的具体方案。
2.组织力量开展课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包括方案的执行、执行情况的督查和工作总结。
3.负责所属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课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 教学管理标准
1.教学文件齐全。包括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教案、教材、考试大纲和教学参考书;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的计划、大纲、总结;试卷(题)库、试卷分析报告及自行研制的多媒体课件等。
2.教学管理文件规范、分类合理。包括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各级教学法规,如各种制度、办法、规定、条例等文件;有课程建设规划与总结、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等。
3.教学研究
(1)课程建设与改革要有具体的建设规划与总结,每学期要有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2)任课教师要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开展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
(3)课程组成员三年内要在省级(含)以上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1篇或以上;有与本课程相关的教学研究改革项目,近三年内≥75%的教师参与各级教研课题的研究。
4、定期开展有关课程建设的探讨与交流,要有完整、详细的记录。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标准
1、教师队伍
教学团队中教师责任感强、团结协作精神好,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与学缘结构,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科学合理,团队教学研究与改革氛围活跃。课程负责人是科研水平、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教师
(1)职称结构: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学科基础课程主讲教师为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主讲教师为中级或中级以上。
(2)学历结构:主讲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教师比例为≥60%。
(3)基础课、专业课程每门要有2 人(含)以上任课教师讲授,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第一主讲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2. 教师培养
(1)制订师资培养长短期计划,有具体措施,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基础课、专业课教师每5年要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进修、交流1次(含)以上。
(2)青年教师必须全部通过岗前培训,对青年教师培养有规划、有措施。
(3)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的指导、培训工作。
第九条 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
1、实习、实践基地
(1)相关课程应有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践基地。
(2)校内实践基地的建设强调实用性、规范性、先进性。应达到实践环节的培养要求。
(3)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要根据专业要求,主要通过共建共享、签订协议等方式,与当地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共建实习、实训、实验基地。
(4)实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配备适宜。加强对实训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教学要求,积极参与实践教学工作。
2、实验室建设
各类功能的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设备先进,利用率高,在本科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的作用。
第四章 课程负责人
第十条 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2.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取得过突出成绩。
3.课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1.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1)各系(部)将课程名单、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系(部)公布,公开招聘;
(2)应聘教师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
(3)课程归口系(部)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系(部)的主任签发聘书,报教务处备案;
(4)课程负责人聘期3年,聘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力
1.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3.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
4.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5.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
6.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7.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8.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9.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建设经费;
10.负责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
第五章 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规划
1.每门课程都应制订课程建设规划,报教务处和系(部)备案。
2.课程建设规划的内容
(1)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2)课程建设的近期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条件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规划;
(3)为实现目标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4)课程建设经费预算。课程建设经费从各专业建设经费列支。
3.学院(系)和课程建设归口单位根据课程建设规划合理、有效地分配教学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总结
1.每学年末进行本学年课程建设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报主管部门备案。
2.课程建设工作总结内容
(1)师资队伍情况:教师姓名、职称、年龄;
(2)实验条件:实验师资队伍、实验设备及条件、已开出的实验及教学方式;
(3)课程建设情况: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及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手段、教学资料建设情况。与前一阶段相比,在哪些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和改革,效果如何;
(4)课程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规划中任务的完成情况,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5)教学研究情况:教学研究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成果、课题研究、课件制作、论文发表情况及获奖情况(包括获奖人员及项目、取得成果的验收,获奖及成果证书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检查
1.学院定期对各系(部)的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课程建设工作较好,起色较大的课程予以重点扶持;
2.学院每学期对全校各门课程进行课堂教学状况抽查;
3.课程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教学过程中各方面的的反馈信息,以促进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