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 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买卖的;
2. 由他人代写(做)、为他人代写(做)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代写(做)的;
3.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 伪造数据的;
5. 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本科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
第四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毕业论文审查检测制度。对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统一进行学术诚信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基本认定依据。对检测发现的问题毕业论文学校将组织调查认定。
第六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经查实确认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买卖、代写(做)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毕业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将毕业论文审查检测情况纳入系级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评估与年度考核内容。频繁或大面积出现毕业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该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条 凡举报或检查发现毕业论文有作假嫌疑,学校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和教学质量督导专家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对本科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