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谭雄伟 编辑:谭雄伟 发布日期:2016-11-17 点击次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湘教发〔2008〕7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团队意识和实践能力,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与水平。通过该项目实施,探索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长效机制,带动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和自主性研究的开展,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文化氛围,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重点突出、重在过程”。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和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实验研究报告。
二、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组织机构包括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院(系)“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
(二)“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和各院(系)党政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全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项目,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三)各院(系)成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各院(系)主任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工作小组负责全面规划本院(系)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及本院(系)项目的立项申报、指导教师的遴选和推荐、审核经费预算支出、项目工作进展的检查与督促等工作。
三、申报与立项
(一)立项原则:
坚持可行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设施及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开展课题研究。校级立项项目数量为省级项目的2倍。
(二)项目选题要求:
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项目应注重四个结合:科研立项与学生科技竞赛相结合、与教师科研相结合、与社会现实需求相结合、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三)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发明、创造、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国内影响较大的学科竞赛引伸出的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四)申报立项条件:
品学兼优,有较强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毕业班学生除外),学校鼓励项目组成成员学科(专业)交叉和年级交叉。指导教师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原则上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的专任教师和辅导员担任。
(五)申报立项步骤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表》(纸质一式五份)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
2.院(系)负责初审。各院(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校评审。学校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批准立项后面向全校公布,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名。
4.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9月份进行,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学生申报项目执行时间1年。
5.申报立项数量。校级立项数量一般为上年省级立项数量的2倍。
(六)项目评审
1.各院(系)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择优确定参加学校评审的项目名单。
2.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进行实名制评分,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高低确定校级立项名单。
四、项目运行管理
(一)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根据批准意见撰写项目计划书。项目依托各院(系),院(系)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四份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院(系)。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核准后予以撤销。
(二)由院(系)聘请的指导教师要求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有较强组织能力,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指导教师不作为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连续指导学生项目。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书,主动加强过程指导,审查实验或研究项目的原始数据和实验或研究项目报告。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按项目计划书运行,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参加项目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三)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和创造发明的关系。
(四)项目进行中确实需要变更项目组成成员、研究方向等内容的,应由项目团队提交变更报告书,经指导教师认可,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视同原项目进行并有效。
(五)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
五、项目资金管理
(一)学校对准予立项的院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每个项目资助建设经费文科类4000元,理工类5000元。
(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参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列支。
(三)项目经费由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凡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五)项目经费可用于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买、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以及相关调研开支。经费使用按批准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六、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年,立项启动时间定为每年9月下旬,院(系)每年要组织至少1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中旬,中期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立项资格。对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终止其项目或更换项目成员。
(二)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校级项目结项时间在每年的9月中上旬。
(三)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结项材料后,会同科研处、校团委等处室及时组织专家统一鉴定验收,参与项目的学生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合格,才能予以结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项的,须提出延迟结项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做退项处理。提前结项的须经过院(系)审核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学校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结项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湖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七、其它
(一)全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均要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二)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经查实弄虚作假者,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院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在选课等方面可以优先选取与课题相关的各项课程。
(四)参与项目的学生在项目结题后可以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外科技活动学分认定办法执行,学生申请课外科技活动学分按成绩确认办法及相关程序执行。
(五)学校将“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作为对各院(系)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等考核、评优方面的重要参考指标,并对组织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计划工作突出的各院(系)和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计划可以作为职称评审中教育教学能力评定的依据,同时学校每年对于优秀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校级项目在中期检查中优秀者可以直接推荐为当年省级立项项目,校级项目中期检查优秀率评选不超过校级项目的25%。同时视省级当年立项数量是否增加自费项目,校级项目中期检查获良好等级者可以推荐为省级立项自费项目,省级立项自费项目不超过上年省级资助立项数量。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如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表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
 


 

                            
2016年6月14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政办           2016年6月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