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谭雄伟 编辑:谭雄伟 发布日期:2016-11-17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2015年4月22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13]73号)做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各学科点必须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及本办法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经系务会或系(部)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报销由学科带头人审批签字后,报学科点分管学科建设的系(部)负责人审批(学科带头人与分管学科建设的系(部)负责人为同一人时,由系(部)另行指定一名负责人审批;学科点学科带头人暂缺时,由系(部)主任审批后,报系(部)另一负责人审批),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单次报销金额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报分管学科建设的院领导审批,单次报销金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单次报销金额8万元以上的(含8万元)报院长审批。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
学院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职责是:执行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学科经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年度决算与经费总决算,提交决算报告;加强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与审计。”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各学科点在学院下达专项经费指标后20个工作日内,由学科带头人与该学科组成成员依据本学科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实施细则》共同编制重点学科建设细化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细化预算申报书由学科带头人审批签字后,报学科点分管学科建设的系(部)负责人审批(学科带头人与分管学科建设的系(部)负责人为同一人时,由系(部)另行指定一名负责人审批;学科点学科带头人暂缺时,由系(部)主任审批后,报系(部)另一负责人审批),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报分管学科建设的院领导审批。细化预算情况将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各学科点在编制预算时,同步申报预算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理念贯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全过程。科研处、财务处将联合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挂钩。
在年终决算时,各学科点必须向系(部)、科研处、财务处报送专项经费使用及绩效情况报告。在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和建设完成验收时,必须向系(部)、科研处、财务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对专项经费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适时抽查。”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单独设立学科建设经费帐户,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并保证配套经费如期足额入帐。按照中央和省里财经法规、专项资金管理等要求,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支出标准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剂或挪用。实行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