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贫困生资助的政策,规范我校贫困生的资助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216号)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院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7-2018学年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学生。
二、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总人数的30%;依据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三、认定条件
我校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条件参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院发〔2017〕6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定机构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任组员的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其中,普通学生人数不少于评议工作小组总人数的50%,原则上应从每间寝室中选取一名学生,所选学生代表应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议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由各二级学院存档。
五、认定程序及实施时间
1、凡申请认定学校2017-2018学年贫困生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主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辅导员提交纸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贫困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需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以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所有表格学生均可在校学生处网站下载(https://www.hufe.edu.cn/hncywz/listsvl?bmid=305&lmid=348&mbid=1),由学生个人打印填写后交给辅导员汇总认定。
2、各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召开评议会议,认真评议,可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分表》上评分,依据得分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贫困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初步评定意见。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要认真评定班级评议结果,评定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3、各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将《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贫困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档交由学院审核,并填报《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到学院,然后由各学院在9月28日上午11:30前将本学院所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贫困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档收齐后交到一教西102办公室肖芳处,《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以电子档形式通过OA发给学生处肖芳。
4、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复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天。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根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结论各自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各学院学生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档由各学院自行存档留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书面和电子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记表》存档。
六、认定工作要求
1、去年已经认定加入2016-2017年贫困生库的老生今年必须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要提交纸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贫困认定申请表》,无需提交其它贫困证明材料。
2、为不影响学生的资助工作,各学院务必严格按照2017-2018学年贫困生认定的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各项工作,逾期不再受理。所有附件表格均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
3、各学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院发〔2017〕67号)文件,明确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保证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4、未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的学生原则上一律不得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特困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各项资助。
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