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编辑:刘港 发布日期:2017-10-09 阅读:
为培养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湘财院院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分(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学分)旨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超过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以替代专业培养方案中各学院认定的实践环节课或选修课学分,但替代总学分一般不超过8个。
第三条 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校团委、科研处为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的责任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同管理。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实践学分”和“技能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认定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而认定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体育竞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等级鉴定获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认定的相应学分。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
1.学科竞赛的学分认定
序号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国家级 (含国际级) | 一等奖(含特等奖) | 6.0 | 学生提供获奖证书 竞赛组织单位认定 |
二等奖 | 5.0 | |||
三等奖 | 4.0 | |||
优秀奖 | 3.0 | |||
2 | 省级(含国际级中国赛区选拔赛) | 一等奖 (含特等奖) | 4.0 |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2.5 | |||
优秀奖 | 2.0 | |||
3 | 校级 | 一等奖(含特等奖) | 2.5 | |
二等奖 | 2.0 | |||
三等奖 | 1.5 | |||
优秀奖 | 1.0 | |||
4 | 院级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0 | |||
5 | 参赛 | 0.5 |
备注:(1)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2)获团体赛奖项的,前3名学生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从第4名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2.科研训练的学分认定
序号 | 项 目 | 标 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 国家级 | 4.0 | 学生提供结题证书或文件,由教务处认定。 |
省级 | 3.0 | |||
校级 | 2.0 | |||
2 | 实验室开放及实验技改项目 | 校级 | 2.0 | 学生提供结题证书,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认定。 |
3 | 参与教师课题 | 有报告、实物等成果 | 3.0 | 学生提供教师书面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认定。 |
备注:项目组负责人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给定,其余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一般不超过6人。
3.科研成果的学分认定
序号 | 项目及标准 | 获得学分/篇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被SCI、EI、CSSCI收录 | 8.0 | 1.提供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由学院组织认定。 2. 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 |
2 | 中文核心期刊 | 5.0 | |
3 |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4.0 | |
4 | 国际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3.0 | 1.提供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由学院组织认定。 2.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 |
5 | 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2.0 | |
6 | 省部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1.0 |
4.知识产权的学分认定
序号 |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5.0 | 1.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科研处组织认定。 2.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3.0 | |
3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1.0 | |
4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第一专利权人 | 3.0 | |
5 | 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 | 第一专利权人 | 3.0 |
5.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的学分认定
项目类别 | 内容 | 标准 | 获得 学分 |
外语能力证书 | 托福、雅思、GRE、GMAT考试 | 托福90分以上;雅思6.5分以上;GRE310分以上;GMAT650分以上。 | 4 |
非外语专业大学英语考试 | 四级 | 2 | |
六级 | 3 | ||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考试 | 四级 | 2 | |
八级 | 3 | ||
日本语能力测试 | 一级 | 3 | |
二级 | 2 | ||
韩国语能力考试 | 高级 | 3 | |
中级 | 2 | ||
外语翻译证书考试 | 高级 | 4 | |
中级 | 3 | ||
商务英语考试证书(BEC) | 高级 | 4 | |
中级 | 3 | ||
计算机能力证书 | 国家非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 | 二级 | 1 |
三级 | 2 | ||
四级 | 3 | ||
普通话等级证书 | 普通话等级考试 | 一级 | 3 |
二级 | 2 | ||
从业资格证书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 | |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 2 | ||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 2 | ||
全国导游资格证书 | 2 |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2 | ||
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 | 2 | ||
教师资格证 | 2 | ||
人力资源管理证书 | 2 | ||
纳税筹划师证书 | 2 | ||
市场营销经理证书 | 2 | ||
国家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公估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2 | ||
国家报关员、报检员、外销员资格证书 | 2 | ||
广告策划师 | 2 | ||
ISO9000证书 | 2 | ||
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 | 2 | ||
其他证书 | 由二级学院或举办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 2 |
备注:技能证书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认定。
6.人文素质的学分认定
序号 | 名称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认定单位 |
1 | 社会实践 | 国家级 | 4.0 | 参加要求考核合格,即活动时间1周以上,提供获奖证书,或提供3000字以上有一定价值的社会调查报告(心得体会) | 主办(组织)单位 |
省级 | 3.0 | ||||
校级 | 2.0 | ||||
参加 | 1.0 | ||||
2 | 青年志愿者活动 | 国家级 | 4.0 | ||
省级 | 3.0 | ||||
校级 | 2.0 | ||||
参加 | 1.0 | ||||
3 | 校园文化活动(含校社团组织活动) | 一等奖 | 2.0 | 1.一等奖为前三名,二、三等奖为4-10名;参加者为经考核合格的成员。 2.学校大型活动的组织等服务工作获得校级奖励按0.5分/次计学分。 | |
二、三等奖 | 1.5 | ||||
参加 | 1.0 | ||||
3 | 学术讲座 | 参加 | 0.5/3次 | 以相关考勤记录并提交800字以上的讲座心得总结(该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2个学分) | |
4 | 发表作品 | 国家级 | 4.0 | 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小说、散文、诗歌、通讯稿、美术、摄影等文学、艺术作品(校级刊物发表作品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2个学分) | |
省级 | 2.0 | ||||
校级 | 0.5 | ||||
5 | “双百工程”项目参与 | 参加 | 2 | 按有关文件规定考核执行。 |
7.文体活动的学分认定
序号 | 标 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单位 |
1 | 国家级获奖 | 4.0 | 1. 分主力和替补的团体项目,主力队员获相应等级的满分,替补相应减1分;不分主力和替补的团体项目均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满分; 2.凭获奖证书,由组织单位认定参加文体活动学分,最多计4分。 |
省级获奖 | 3.0 | ||
校级获奖 | 2.0 |
8.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
序号 | 名称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1 | 创业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5.0 | 凭获奖证书,由主办单位进行认定。 |
省级 | 3.0 | |||
校级 | 2.0 | |||
参赛 | 1.0 | |||
2 | 大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获奖 | 国家级 | 5.0 | 凭获奖证书,由创新创业办公室组织认定。 |
省级 | 3.0 | |||
校级 | 2.0 | |||
申报 | 1.0 | |||
3 | 创业实践 | 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 4.0 | 授予学生法人代表,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认定。 |
4 | 创业活动 | 参加创业沙龙、讲座 | 1.0 | 提交不少于800字的活动心得总结,由主办单位进行认定。 |
5 | 创业课程 | 按学校要求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 | 以教务系统为准 | 教务处 |
备注:(1)创业竞赛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2)项目申报学分只授予未立项的学生,申报学分最多计2次;
(3)项目组负责人所获学分结题后按上表中的分值给定,其余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4)创业活动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4个学分(4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统计学生所获学分,并填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汇总表》报教务处认定并登记。
第七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实践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创新学分主要由举办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并统计上报给教务处登记。创业学分由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和校团委负责、二级学院配合认定,并由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和校团委统一报教务处核查、登记。
第九条 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申报。每学年春季学期15-16周,学生本人填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连同申请表交学院留存入档。
2.认定责任部门审核、认定。每学年春季学期16-17周,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责任部门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予以回退。
第十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和待遇,并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或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认定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分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审核、资料汇总等工作。各单位每年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实践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及相关学分认定责任部门或单位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级起开始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配套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学分认定责任部门及相关学院可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校团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汇总表。
2017年9月8日
附件1:
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 学号 | 班级 | |||||
学院 | 专业 | 学期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获奖情况 | 认定部门 签字 | 申报 学分 | 学院审核人签字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合计应获学分(由各学院填写) | |||||||
学 院 审 核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由学生本人填写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班为单位收集,经认定部门认定签字后,交所在的学院审核盖章。
2.学分认定登记工作安排在每年6月进行。
3.本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附件2: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汇总表
学院(盖章): 专业: 年级: 班级:
序号 | 姓名 | 学号 | 学分认定 | 总学分 | |||
第1学年 | 第2学年 | 第3学年 | 第4学年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填表时间: 填表人: 学院教学院长签字: 教务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