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编辑:刘港 发布日期:2017-10-09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我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章程》《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7-33的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的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并须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就教学具体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不限于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或认定:
(一)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
(二)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成果和奖励;
(三)评定校内各类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制定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七)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
(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四)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工作计划;
(五)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六)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七)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
(八)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报告、方案等;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八条 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评估办、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高教研究所所长、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整,其教学工作委员会职务由校长解聘和聘任。
除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外,其余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确定每个部门拥有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名额。
各二级学院首先采用公开报名、全体教师投票、党政联席会决定等程序推荐1-3名委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正式当选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博士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我校教学基本状况;
(三)工作在本校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四)热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身体条件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二十一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二级学院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章程设立本部门教学工作分委会,制定其章程,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