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编辑:刘港 发布日期:2017-10-09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用型财经类本科院校建设,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进一步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产学研合作的新途径,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使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更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鼓励和推进企事业单位参与学校专业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聘任和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并协助各二级学院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专业设置。
第四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5-7名,总数为单数。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各专业带头人担任,秘书由本专业在职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教师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再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副主任、秘书、委员名单,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并由各二级学院院长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以及相关行业专家或企业家组成。要尽可能吸收校外部分高水平专家担任委员,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专业、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2.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3.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4.指导参与本专业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本专业学术讲座或推荐校外专家到学校讲课,指导、协调本专业的产学研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建设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5.指导本专业制订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6.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指导和提升本专业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和专业实践能力,提高教师教学质量。
7.对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审议和指导;按照规定程序,参与对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和鉴定工作。
8.加强同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9.审议新设专业的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文件资料。
10.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11.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开展科研与科技开发。
12.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完成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主要权利
第十条 委员有权对各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有权检查各类课程、各种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校外委员依本人意愿,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的兼职教师。
第十二条 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利用本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联合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可以聘用本校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
第十三条 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优先挑选本校毕业生。
第十四条 委员参与工作,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指导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请假。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向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建议,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二级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指导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