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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作者:刘丽 编辑:郭丽 发布日期:2022-10-06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引导全体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四个引路人”,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四个相统一”,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育我校教师高尚道德情操。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律特点,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师德师风教育

第四条 师德师风教育是教师培养的重要内容,要把师德师风教育融入岗前培训、岗位准入和教师职业发展的全过程。探索开展新进教师入职宣誓仪式、职称晋升聘任仪式、退休教师荣退仪式等实践教育活动,增强教师职业认同感和使命感。在辅导员队伍建设中,着重强化正当师生关系构建等作风建设方面的专题教育。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推动基层党组织引领师德师风教育,将师德师风教育学习纳入基层党组织年度学习计划。

第五条 注重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其加深对党情、国情、社情、民情、校情的认识和了解,使其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入实施新引进青年教师导师引领工程,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引领青年教师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

第六条 强化师德师风培训,要在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中突出师德师风专题,要保证师德师风专题培训的学时,加大对师德师风培训效果的考核。定期组织师德师风专题讲座,把师德师风典型、教书育人楷模、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他们的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把师德师风培训,纳入教师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第三章  师德师风宣传

第七条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师风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师德师风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舆论氛围。对于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做好有效回应和引导。

第八条 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教师节、校庆等重大节庆日和师德师风建设年、建设月等主题活动,善用学校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形式,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专题宣传《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政策规定,大力宣传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成果。

第九条 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宣传典型。充分挖掘和提炼教师中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定期开展“师德标兵”“十佳教师”“十佳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正德好老师”等先进典型的选树表彰工作,集中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讲好新时代师德故事,注重下面激励、传递正能量,进一步突显师德典型的榜样作用和示范影响力,生动展现学校教师的精神风貌。

第四章  师德师风考评

第十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首要内容。健全师德师风考评机制,完善师德师风考评负面清单,明确师德“红线”。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专项考评和综合考评相结合,将师德师风考评融入教师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干部任选、辅导员选聘、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落实师德师风考评的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一条  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师德专项考核,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对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考核政治思想、学术道德、教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廉洁从教、社会公德六个方面,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严把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察关。在人员招聘录用和人才引进中,注重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与高校教师职业匹配度的考察。根据工作需要,由人事处牵头,联合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用人单位组成临时考察组,通过实地考察走访、查阅档案等方式落实考察工作,对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被考察人员坚决不予录用。

第十三条 严格师德师风考评结果的运用。师德师风考评结果通知教师本人,确定不合格者应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评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师风考评结果作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干部任选、导师遴选、辅导员选聘、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师德师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积极发挥工会、团委、学生会、教学督导等组织和其他社会舆论力量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定期召开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有关团体组织代表座谈会,开展师德师风状况调研。

第十五条 建立师德师风监督信息员制度,在教师和学生中选拔组建监督信息员队伍,定期向学校反馈师德师风监督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子邮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学校公共区域设立师德师风监督举报信箱,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受理各类来信来访,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六条 健全师德师风预警机制,依托师德师风监督信息员和其他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对于不良的思想或行动苗头,及时规劝纠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避免出现师德失范重大问题和产生重大不良舆论影响;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牢固树立底线意识。

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学术不端等师德失范问题。

第六章  师德师风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进一步优化师德师风激励机制。完善师德师风表彰奖励制度,深入开展“师德标兵”“十佳教师”“十佳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正德好老师”等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人才推荐、辅导员遴选、岗位聘用等工作中向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倾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惩处机制,发挥制度规范和约束作用。依据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教师师德失落行为处理办法,规范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程序。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严格执行处理(处分)期限。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就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一岗双责”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度制定、组织落实、检查评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全体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科研处、党委保卫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分小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分小组组长,二级单位班子成员、教师党支部书记等为成员,具体开展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提升组织力、领导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中的主导作用,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协作、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和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责任分担及问责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问责,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彼此通报情况,及时研讨对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教职员工、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学校名义科学研究和其他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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