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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章艳宇     来源:     点击:


校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为切实抓好清理整治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迅速学习,吃透精神

校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迅速组织本部门、学院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湘教发〔201730)和我校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动员发动,全面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上级要求有序推进。

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

校属各部门、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及时填报有关表格、整治处理情况和总结材料。省管干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本人承诺》(附件1),其他教职工只填写附件1中的报告人基本情况和《本人承诺》,不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情况,相关负责部门填报《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基本信息表》(附件3)

按学校专项整治机构分工,党政办负责将省管干部的有关情况及表格报送至专项整治办;人事处负责将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学校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及表格和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有关情况、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专项整治办;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及表格报送至专项整治办;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将学校退休未满三年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休未满两年的学校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及表格报送至专项整治办。

三、提高站位,履职尽责

校属各部门、二级学院要认清形势,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教育厅和学校党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职担当,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2017年9月8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按照《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 》(湘教发〔201730)要求,党委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包括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学校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其他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举办公司和违规参与或参股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但此类人员也要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下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学校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人员的工作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决定成立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肖湘愚、伍中信

副组长:晏金平、刘寒波、樊晓平、刘建民、王焕清、

李雪山、刘茂盛

成  员: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简称专项整治办),办公室设在纪委办(监察处),王花球兼办公室主任(联系人:罗辉,联系电话:0731-88811781)。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纪委:负责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并追责。

专项整治办:负责向校党委、教育厅专项整治办的汇报、联络。

党政办:负责将省管干部的有关情况及表格报送至专项整治办。

人事处:负责将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学校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及表格和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有关情况、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专项整治办 。

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及表格报送至专项整治办。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将学校退休未满三年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休未满两年的学校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及表格报送至专项整治办。

六、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15日)

学校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2、自查自纠阶段( 2017年9月16日-9月30日)

校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本人承诺》(见附件1),个人报告材料由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学校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省管干部的个人报告材料请在2017年9月20日前交学校专项整治办,由专项整治办按级上报。本人如实填报并在9月30日前主动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省纪委将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于处分。

校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各部门、二级学院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7年9月20日前由各负责单位报学校专项整治办,学校专项整治办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专项整治办。

3、整治查处阶段( 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学校专项整治办;校纪委(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类进行处理,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学校纪委将适时开展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部门、二级学院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4、规范总结阶段( 2018年1月1日-1月30日)

学校将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廉洁从教、遵纪守法。

七、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校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教育厅和学校党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建立并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单位具体负责、纪委协调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校属各部门、二级学院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学校专项整治办要督促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落实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清理学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教育厅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教育厅专项整治办。

3、严肃查办案件。纪检监察机构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专项整治中,瞒报、漏报有关事项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731-88811129

电子邮箱:jjjcs_pub@hufe.edu.cn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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