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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组【2016】58号)文件精神,请各党总支(支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2%。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l%交纳党费;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的计算

为便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各党总支(支部)2017年的党费收缴标准以2016年工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

组织部、人事处和财务处根据教职工党员2016年工资收支明细表,参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了教职工党员2017年的党费月缴纳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

党费月缴纳标准 = 月收入 * 缴纳基数

在职教职工党员月收入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减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代扣税-职业年金)/1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月收入= 基本离退费 + 生活补贴 )/12

 三、按时上缴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交纳党费,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缴纳方式

2017年党费以党总支(支部)为基本单位,各党总支(支部)要按时将收缴的党费交至学校建行账户(开户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开户账号:4300 1547 0610 5250 0719,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格林支行 )并请在备注栏注明:“××总支(支部)2017年×季度党费”字样,或直接在学校财务处刷POS机代收。

 五、工作要求

1、党费收缴以《关于党总支(支部)委员调整的批复》(湘财院党发20163 6号)的党总支(支部)为基本单位进行。

2、因岗位调整,党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请各党总支(支部)认真核实,检查是否有漏登、错登党员现象。如有漏登或错登,请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校内借调工作人员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党支部)。

3、各党总支(支部)负责人要组织本部门党员认真核对2017年党费月缴纳标准(已通过OA发至各党总支、支部书记邮箱),如有异议,请与党委组织部王庆辉联系(联系电话:88811029)。如无异议,经由党员本人签字确认,各党总支(支部)签章后,3月25日前将《党员2017年的党费月缴纳标准确认表》交至党委组织部存档。

4、请各党总支(支部)要认真保管好财务处开具的代收党费收据备查。组织部将定期对各党总支(支部)的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上级部门也将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特此通告                           


                                                 2017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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