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岗位管理,健全中层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妥善安排中层干部去职后的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去职中层干部的积极作用,充实教学、管理、服务力量,完善相关人员待遇规定,根据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去职中层干部”指根据学校干部任免文件,不再担任内设机构正副领导职务的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撤职免职人员按相应的处理和处分文件执行。
二、岗位安排
1.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按学科归队原则安排至二级学院或其他教学部门教师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类别安排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人员安排非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可安排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4.符合辅导员条件的,可安排至辅导员岗位。
5.根据党委决定,因年龄原因(非退休)去职的,按党委决定安排至教学督导员、专职组织员岗位或按1-4款安排岗位。个人有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安排至指定部门机动性岗位从事专项性工作。
三、待遇规定
1.安排至教师岗位的,根据任职年限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50%考核基础性绩效的教学工作量,享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待遇:在我校担任中层领导职务15年(含,下同)以上的,给予三年过渡期;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给予两年过渡期;5年以上不足10年的,给予一年过渡期;不足5年的,不设过渡期。
2.安排至专职辅导员岗位的,根据任职年限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30%考核工作量,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待遇:在我校担任中层领导职务15年(含,下同)以上的,给予三年过渡期;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给予两年过渡期;5年以上不足10年的,给予一年过渡期;不足5年的,不设过渡期。
3.安排至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的,按照非领导管理岗位人员岗位标准进行考核,享受相应非领导职务级别(正处级、副处级)绩效工资待遇。
4.安排至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标准进行考核,享受相应等级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5.根据党委决定,因年龄原因(非退休)去职,安排至专职辅导员岗位(担任至少一个班的辅导员)和专职组织员岗位的,可享受去职时职级的绩效工资待遇;安排至其他非教学岗位的,按相应的岗位要求考核,管理岗位人员享受相应非领导职务的绩效工资待遇,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含双肩挑按专技岗位核发工资人员)按相应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绩点的比例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待遇;安排至指定部门机动性岗位的,享受70%去职时职级绩效工资待遇。
四、去职中层干部离开领导岗位后应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新岗位要求积极履职尽责。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关心去职中层干部的工作,并严格按相应岗位职责一视同仁做好考勤和考核。
五、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校发〔2021〕7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