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有机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评价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每年应结合科研项目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将科研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依法落实对科研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与监督机制。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对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负全责。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共同监管,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有责任和义务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及考核。
二级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院长或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审签,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对二级学院的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立项、项目管理、奖励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核定科研项目类型,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核定;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的跟踪;技术合同登记;科研配套经费及奖励部分的公示;科研项目结题信息的管理;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预算、管理、审核、监督工作;提供项目相关信息;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财务处: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执行。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研处共同制定或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的使用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合法、合规地使用科研经费。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编制;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负责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使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报废处理。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经费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监察专员办公室:检查监督科研管理工作的情况;受理单位和个人关于科研经费的信访举报;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
对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自然科学类项目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
对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对自然科学类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内部三项费用的核定分配比例
(一)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无论采用单独拨款还是合并拨款,学校按到账经费总额的3%计提管理费,以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科研管理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科研管理费后余额作为项目组科研绩效支出,该部分可以用于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的绩效发放,绩效发放的扣税,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法执行。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科研、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立项经费预算提出指导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国家或省厅另有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等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审批,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预算调整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科研处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依托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比例的核定标准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于其他纵向项目,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其间接费用比例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60%进行核定。
(四)对于横向项目间接费用有合同规定的依据合同执行,没有合同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60%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类预算制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七条 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类预算制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学校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学校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学校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学校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类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相关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类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学校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对于需开展中期项目检查的自然科学类预算制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同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学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参照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项目绩效的产出,学校对于执行包干制项目的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60%核定。
执行包干制的项目负责人需签订《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承诺书》后方能使用经费。对违反承诺的,学校有权追回资金,并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及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聘请二级学院或校属各职能部门的报账员及熟悉科研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士作为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以劳务费方式等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取得真实、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支出。科研经费报账管理和结算支付参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偏远山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可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按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附注说明报告,财务处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对于发现上述违纪违法行为时,采取追回项目违规支出,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销行政职务等处理措施,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委或司法横关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组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一处理。项目因故被终止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消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结项审批书。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项目结题前已将上级财政拨入科研经费开支完而不能按时结题的,对项目负责人应当追回违规支出。
第三十三条 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的特点,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提出审计建议,科学合理区分创新工作的无意过换、换误和故意违法违纪的边界和性质;重点关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财政性科研资金的使用绩效等。
第三十四条 强化外部经费的监督管理,合作研究经费转拨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协作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和账号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教改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明确为包干制项目的,实行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未明确的,全部适用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省厅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