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更好地体现消防安全教育的效果,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及教育厅对各高校年度综治考评的要求,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履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和长沙市湘安消防公益服务中心合作,由我校各二级单位(教职员工数在二十人以上的部门和有学生的学院)自行确定消防安全教育时间、长沙市湘安消防公益服务中心免费委派教官,每年11月底前至少对部门职工和学生(大二以上年级)分别组织一次以上的消防安全教育(长沙市湘安消防公益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夏燕)。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可利用职工大会等各种会议抽出半小时以上的时间实施。安全教育结束后,各部门安全员须将安全教育的各种图文资料(含教职员工的签名表)交至保卫处。
教职员工数少于二十人的部门以及未按通知要求组织安全教育的部门,由保卫处在每年十二月统一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实施情况,将作为学校对校属各部门综治考评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