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院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学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或冒用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利用学院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的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院与国内外教育机构、行业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办学、教学基地建设、科研课题合作、技术和劳动服务、人事聘用、财务投融资以及通过招标采购签订的货物、工程、服务和资产出租出借等项目。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为方便合同管理,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学院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学院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校际合作办学合同;
(二)以学院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三)涉及利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合同,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内容的合同。
(四)涉外合同;
(五)经批准的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六)融资(贷款)合同;
(七)标的物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八)其他学院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九)人事合同。
上述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 学院财务融资、成教招生合作办学、劳务、人事聘用、科研基地建设以及各类综合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进行分类归口管理;学院通过招标采购签订的货物、工程、服务和资产出租出借等经济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上述各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宜、合同资料存档管理以及协调学院其他部门共同管理合同工作。
第八条 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院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院审计处、学院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合同盖章使用学院公章,学院公章由机要室执掌和保管。
第十一条 合同的正本、副本份数按照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当区分清楚。正本由学院档案室、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处(涉及经济业务或年度经费预算的合同)留存,副本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编号,根据需要分发。
第三章 合同的立项、起草、审查、签订与存档
第十二条 凡列入年度预算或不涉及资金使用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合同立项。凡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党委会议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后,一般由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作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合同承办部门应从维护学院权益出发,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按照统一示范文本格式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方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部门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五条 在订立合同前,应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合同审批登记表》的要求,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具体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合同审批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合同由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报相关分管院领导签署;
(二)重大合同由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处、法律顾问、审计处、分管院领导共同审查,并报院长最后审定签署;
(三)凡涉及经济业务或年度经费预算的合同还需请财务处、审计处参加审查,1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请教工代表参与;
(四)各审查部门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要及时上报该项目分管院领导,并呈院长审定。
第十六条 有关审查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院利益把好关。各审查单位主要职责:
(一)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合同内容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二)监察处。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财务处。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法定帐户是否明确清晰等。
(四)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审计处。审查合同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六)分管院领导。对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的合同,签署意见。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后,呈院长审定。
各会签部门及会签人应在审核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或具体审核意见,而不应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意见。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向审查部门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合同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通过招标采购签订的合同,需提供招、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或开标记录);
(二)对方资信情况说明;
(三)对重大合同的论证意见;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承办部门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文本条款及出具有关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部门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代办。
第二十一条 一般合同,通过审查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院领导签署;重大合同,通过审查后,由院长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采购签订的货物、工程、服务和资产出租出借等经济类合同的立项、起草、审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标采购暂行办法》(院发〔2011〕60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合同的授权签订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凡是属于货物采购和服务类的项目合同,由院长直接授权分管国资的院领导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凡是属于工程、资产出租出借和重大引资合作项目的合同,由分管国资的院领导签字后再报请院长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凭《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合同审批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学院机要室统一加盖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章,并办理存档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要明确专人妥善整理和保管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电子数据、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并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院发[2014]21号)文件规定,移交学院档案室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因未及时移交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及结算)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按照管理权限,向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八条 经合同承办部门征求意见,组织验收、办理合同资料存档手续完毕并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发票盖章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不一致的;
(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付款账号、开户银行与合同上要求不一致的;
(五)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
(六)未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院发[2014]21号)文件规定,提交归档证明的;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结算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原则上不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的,需根据合同性质(一般或重大合同),按照授权报请相关院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他单位经过批准的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处理,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合同作为学院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以合同承办部门为主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写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领导。
第三十四条 对需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召集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活动,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并报院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处理小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院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因未按本办法办理合同事宜,或审查合同不严,给学院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损失严重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过失(缔约过失或违约过失)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方经济损失的,间接导致学院利益与社会声誉受到损害的,学院可以向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合同审批登记表.docx
附件二:学院合同事项办理流程图.docx
2014年4月23日
主题词:合同管理 暂行办法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政办 2014年4月30日印发
校对:陈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