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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管理规定(修订稿)
供稿人:  责任编辑:李铁群  2017-09-07  点击次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部门承担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培训部门制订的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30天以内的司局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住宿费400元、伙食费15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70元、其他3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550元/人天)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50元、其他费用30元)。超过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标准70%控制。上述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第七条 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前):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八条 各部门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大礼堂、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尽量选择在长沙市内并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

第九条 在院内或长沙市组织的培训,各项费用支出,不包括上述住宿费、伙食费,综合定额标准为160元/人天。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二条 严格培训费报销审批制度。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报销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部门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涉及收取培训费的,应按规定会同财务处报省级物价部门审批,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对各类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纪检监察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的教职工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究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报销审批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7年7月1日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报销审批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报销审批表

申请部门


培训名称


培训日期


培训地点


培训天数


培训人员范围


参训人数


经费列支项目


费用类型

金额(元)

说明

住宿费



伙食费



培训场地费



讲课费



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申请部门或项目

 

 

 

 

申请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或项目

负责人审批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

或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报销审批程序:1、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培训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批准;2、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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