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代表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擅自增设勤工助学岗位,并从资助经费中支付酬金。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科(简称资助科)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资助科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做好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资助科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资助科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家庭经济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受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用人申请,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三)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及时上报;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并及时把拟安排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上报;
(三)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的思政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四)考核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按时报送《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附件4),同时接受资助科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指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岗位设置原则上以工时定岗位,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相对可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常可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工作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分为宿舍卫生、综合岗助理和图书馆助理三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累计每周不超过5小时,每月不超过2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资助科不定期抽查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时处理改进或取消该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未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内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提交《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1),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应是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申请及聘用每学年审定一次,每年9月初,需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人单位向资助科提交审批同意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附件2、附件3),9月份,资助科组织完成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 因学生个人原因离岗的,学生本人须提前一周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岗。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取消当月工资且从离岗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再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每月的最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资助科递交《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附件4)。
第十八条 资助科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用人的情况,可取消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中的综合岗助理和图书馆助理的酬金为300元/月,宿舍卫生岗的酬金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劳动强度审定。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为15元/小时,原则上每天不能超过4小时,寒暑假每月酬金不能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资助科将上个月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学生酬金直接转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相关双方协商后合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附件: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固定岗位)
附件: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临时岗位)
附件:4._年_月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4年7月15日
附件1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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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 |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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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行卡号 |
|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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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请写明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困难生、个人想法、意向岗位等) |
岗位意向 | □宿舍卫生、□综合岗助理、□图书馆助理 备注: |
可工作时间 | (请划○)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第1-2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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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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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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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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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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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在勤工助学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指导老师安排;树立服务意识,勇于奉献,不与师生起争执;出现意外情况时,及时与指导老师或辅导员汇报。 承诺人: 年 月 日 |
学院/辅导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资助管理科意见: (确定岗位与上岗日期)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1、用人单位在平时检查中发现一次不合格者,在其当月的酬金中扣5元;二次不合格者,在其当月的酬金中扣20元;三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由用人单位及相关系及时替补该岗位的勤工助学。 2、如退出勤工助学须报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无故缺岗或冒名顶替者将取消资格并将严肃处理。 |
附件2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
(固定岗位)
申请部门 |
| 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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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 工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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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与岗位要求 | (请写明申报理由,勤工助学岗位详细的工作任务、所需人数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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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长 | 小时/周·人,或 小时/月·人。 |
拟推荐学生 情况 | 姓名 | 学号 | 联系电话 | 是否 贫困生 | 湖南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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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意见 | 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 意见 | (审批勤工助学学生资格)
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⑴勤工助学工时原则上每周不能超过5小时,每月不能超过20小时(寒暑假除外);⑵原则上需使用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⑶本表审批完后,送学生工作部资助科留存。 |
学生工作部制表
附件3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
(临时岗位)
申请部门 |
| 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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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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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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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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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推荐学生 情况 | 姓名 | 学号 | 联系电话 | 是否 贫困生 | 湖南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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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意见: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制表
附件4
__________年____月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
学生姓名 | 学号 | 工作内容、出勤 | 工作评价 | 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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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是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请各用人单位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考核表递交学生工作部资助科。 2.工作评价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等。优秀: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工作积极主动,不迟到不早退,能高质量地完成好工作任务;良好:工作积极主动,不迟到不早退,能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迟到不早退,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差:有迟到早退现象,完成任务情况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