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平等、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统招学生和学生班集体、学生寝室及学生社团。各项奖励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分别管理,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项目
第四条 奖励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公开表扬和颁发证书等。
第五条 奖励项目:
(一)学生集体奖项类:1.先进班级;2.先进班级标兵;3.优秀寝室、学习型寝室;4.先进团支部;5.学科(竞赛)奖;6.学生集体出国出境交流奖;7.其他奖项。
(二)学生个人奖项类: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2.优秀学生奖学金;3.学习标兵;4.校友会奖学金;5.学科(竞赛)个人奖;6.三好学生;7.优秀学生干部;8.省优秀毕业生和省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9.优秀团干;10.优秀团员;11.校优秀毕业生和校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12.优秀生活委员;13.道德风尚奖;14.学生个人出国出境交流奖;15.其他奖项。
(三)学生活动奖项类:根据运动会、新生军训、学术节、艺术节、寝室文化节、资助宣传月、心理健康月等学生活动而定。
第三章 奖励评定
第一节 学生集体奖项
第六条 先进班级
(一)评选条件:1.各二级学院按照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分和全班成绩平均分进行排名,排名在学院班级数前10%的为先进班级候选班级;2.候选班级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班风班纪良好,学习气氛浓厚,原则上候选班级年度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且无考试舞弊、打架斗殴和受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等情况;3.候选班级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班级出勤率、卫生优秀率等各项指标均处于学院前列。
(二)评选比例:班级数的10%。
(三)评选时间:每年11月。
(四)评选程序:⑴班级自荐;⑵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评定后报至学生工作部;⑶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张榜公示;⑷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批;⑸最终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五)奖励方式:颁发奖状。
第七条 先进班级标兵
(一)评选条件:
1.必须是“先进班级”获得者;2.各项评优指标必须是全校“先进班级”的前列。
(二)评选比例:班级数的4%。
(三)评选时间:每年11月。
(四)评选程序:1.班级自荐;2.二级学院根据评奖条件评定后报至学生工作部;3.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张榜公示;4.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批;5.最终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五)奖励方式:颁发奖状。
第八条 优秀寝室、学习型寝室
(一)优秀寝室的评选条件、比例、时间、程序和表彰方式,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习型寝室的评选条件、比例、时间、评序和表彰方式,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学习型寝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先进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1.全体团员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参加学校和团的各项活动,思想进步,成绩突出,团结一致,集体荣誉感强,没有违纪现象;2.全体团员学习刻苦认真,有良好的学风和班风,专业学习状况良好;3.团内民主生活制度健全,按时召开了民主生活会,有主题、有记录、效果好;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在评比中经常获优,卫生工作每年至少一次被评为先进班级;4.干部配备整齐,支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计划化、团总支考核合格;5.能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能生动活泼,有创造性地开展本支部的各项活动,同时必须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
(二)评选比例:全校团支部数的10%。
(三)评选时间:每年3月。
(四)评选程序:1.由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按照优秀团支部评比条件召开团支部书记以上干部会议推荐;2.各院团总支书记审查,各院党总支书记核准后报校团委进行审定。
(五)奖励方式:颁发奖状。
第十条 学科(竞赛)奖
由多人组队,代表学校参加学术、文娱、体育、科技创新及其他方面比赛,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评奖条件、比例、时间、程序和奖励标准按照教务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节 学生个人奖项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奖条件、比例、时间、程序和奖励标准: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等文件及《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增加面试环节,在全校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奖条件:1.评奖学生的该学年个人综合测评分必须在80分以上(含80分);2.该学年所有课程分数不得低于60分,且无补考课程;3.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条件:该学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和课内分数排名在班级前10%之内,所有课程分数不得低于70分;4.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条件: 该学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和课内分数排名在班级前20%之内,所有课程分数不得低于65分;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条件: 该学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和课内分数排名在班级前50%之内,所有课程分数不得低于60分;6.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该生该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1)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2)一学年未获得规定有效学分者;(3)在申报填写相关材料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4)休学、停学期间,不参予评优评奖。
(二)评奖比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控制在班级学生人数的4%以内,二等奖控制在8%以内,三等奖控制在12%以内。
(三)评奖时间:每年10月。
(四)评奖程序:1.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完毕后,由各班级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进行排名,同时按照评奖条件择优推荐;2.各二级学院根据班级推荐名单,按照评奖条件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至学生工作部;3.学生工作部对上报推荐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将直接删除,不再增补。复核完毕在全校公示后上报学校审批;4.最终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五)奖励标准: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20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80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400元,均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学习标兵
(一)评选条件:1.申请参与评奖的学生当年所有课程成绩(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在85分及以上,个别单科成绩低于85分但位列专业第一的也可(需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2.申请评选当年的成绩总分排名位列专业前5%;3.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二)评选时间:每年11月。
(三)评选程序:1.学生个人申报;2.各二级学院按照评奖条件并结合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后报至学生工作部;3.学生工作部对上报名单及材料复核后张榜公示;4.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批;5.最终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四)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校友会奖学金
评奖条件、比例、时间、程序和奖励方式,按照我校校友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个人奖
评奖条件、比例、时间、程序和奖励标准,按照教务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条件:1.必须是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2.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班级排名前50%之内;3.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二)评选比例: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数的35%。
(三)评选时间:每年11月。
(四)评选程序:1.各班级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35%的比例推荐;2.二级学院按照评奖条件对班级推荐名单审核后报至学生工作部;3.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张榜公示;4.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批;5.最终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五)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1.评奖范围是校、院、班学生干部、寝室长、各学生组织及社团一级组织主要负责人;2.评选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与课内平均分数均达到65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分数不得低于60分,修满应得学分;3.工作积极主动,成绩显著;4.与同学关系融洽,积极参加校院各项活动。
(二)评选比例:学生干部总数的20%,其中至少有一名寝室长。
(三)评选时间: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之后。
(四)评选程序:1.学生个人申报;2.各二级学院按照评奖条件审核后报至学生工作部;3.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张榜公示;5.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批;6.最终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五)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省优秀毕业生和省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
1.评选条件、时间、比例及奖励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2.评选条件:必须是校优秀毕业生或校创新创业优秀生获得者。
第十九条 优秀团干
(一)评选条件:1.必须符合优秀团员的各项条件,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且获结业证;2.在团的各级组织中任职一个学期以上;3.本职工作出色,在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既能独立开展工作,又能与其他各级学生干部较好的配合;5.工作脚踏实地,不计较个人得失。
(二)评选比例:每个团支部一人,校团委与院团总支干部按25%的比例评选。
(三)评选时间:每年3月。
(四)评选程序:1.按照评奖条件,团支部优秀干部由其所在团支部全体团员评选,团支部干部由各院团总支具体组织评选,校团委的优秀团干由校团委全体委员评选;2.各院团支部审查,各院党总支书记核准后报校团委审定。
(五)奖励方式:颁发奖状。
第二十条 优秀团员
(一)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一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民主生活会者,不能评为优秀团员),认真学习团章,自觉参加团课和党课学习,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2.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作风正派,没有违纪行为;3.认真学习文化专业知识,无补考现象;4.积极参加卫生活动,所在寝室卫生无不合格及整改现象,没有无故缺席卫生活动的情况;5.言行举止得体,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
(二)评选比例:全校团员总数的10%。
(三)评选时间:每年3月。
(四)评选程序:1.由班团支部召开民主会议,对照评选优秀团员的条件广泛进行民主评议;2.在民主会议上评议确定候选人名单后,由班团支部、全体团员进行差额评选;3.根据评选结果,经辅导员审定后将名单交给所在学院团总支书记;4.各院团总支根据平常的工作考核记录复查和考核,经各院党总支书记核准后,报校团委审定。
(五)奖励方式:颁发奖状。
第二十一条 校优秀毕业生和校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评选范围是当年度已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核的本科毕业生;2.思想积极上进,政治觉悟高、爱校、爱国、爱党,无违纪、违约记录;3.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4.体育课达标;5.国家英语四级达到合格水平;6.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团干)两次以上,或获得过省级、国家级奖励;7.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8.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校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评选范围是当年度已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核的本科毕业生;2.思想积极上进,政治觉悟高、爱校、爱国、爱党,无违纪、违约记录;3.体育课达标;4.国家英语四级达到合格水平;5.创新创业成效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
(三)评选比例:按各二级学院毕业生人数10%推荐。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各学院推荐名额的90%,校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各学院推荐名额的10%。
(四)评选时间:每年11月。
(五)评选程序:1.学生个人申报;2.二级学院按照评奖条件并结合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后报至学生工作部;3.学生工作部对上报名单及材料复核后张榜公示;4.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批;5.最终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六)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优秀生活委员
(一)评选条件:1.热爱生活委员工作,工作热情较高;2.担任生活委员一年及以上;3.所在班级未出现未打扫的状况;4.未缺席过生活委员会议;5.检查卫生公平、公正,并能及时上报卫生成绩,大胆的指出存在的问题;6.能及时向同学们传达劳动教育教研室和劳动教育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动态和及时收集同学们的意见建议;7.寝室卫生绝大多数在良好以上;8.监督本班教室保洁、文明宿舍、公益劳动的打扫情况,并及时处理未打扫干净的现象,能充分调动本班同学的劳动积极性。
(二)评选比例:各学院生活委员人数的20%。
(三)评选时间:每年11月。
(四)评选程序: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劳动教育教研室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并公示。
(五)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道德风尚奖
(一)评选条件:有拾金不昧、互帮互助、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无偿献血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或获得学校认可者。
(二)评选比例:各学院学生人数的1%以内。
(三)评选时间:每年11月。
(四)评选程序:1.学生个人申报;2.二级学院按照评奖条件并结合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后报至学生工作部;3.学生工作部对上报名单及材料复核后张榜公示;4.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批;5.最终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五)奖励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运动会、军训、学术节、艺术节、寝室文化节、资助宣传月、心理健康月等活动各项奖励的评比,按照活动的具体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出国出境交流奖项,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制定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名单报学生工作部。本办法中未列明的其他奖项按照上级及相关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湘财院校发〔2021〕62号)废止。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