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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账须知
供稿人:刘中红  责任编辑:周雅  2023-06-29  点击次数:  

一、住院费用支付政策依据

湘政办发[2022]67号、湘政办发[2022]66号

1、支付公式

住院费用支付额=(住院总医药费-自付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

2、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部分

医院

级别

明细

省部属定点

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

医院

二级定点

医院

一级或不设等级定点医院

乡镇卫生院、社区定点医院

起付线

2000元

1200元

800元

500元

200元

支付比例

60%

65%

80%

82%

85%

城镇职工医保部分

医院

级别

明细

省部属定点

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

医院

二级定点

医院

一级或不设等级定点医院

乡镇卫生院、社区定点医院

起付线

1600元

1100元

800元

500元

200元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80%

85%

90%

92%

93%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

82%

87%

92%

94%

95%

1、一个结算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50%计算,年度内职工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0元,年度内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元。

2、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大病保险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按90%支付,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3、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住院最高实际支付限额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后,大病保险分段支付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起付线减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大病不设封顶线。

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者支付比例下降10%。

5、报账期限为自出院日或特门特药享受终止日1年内,超过期限未办理报销手续的不再受理。

6、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实行“一站式结算”。

7、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8、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