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费用支付政策依据
湘政办发[2022]67号、湘政办发[2022]66号
1、支付公式
住院费用支付额=(住院总医药费-自付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
2、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部分
|
医院
级别
明细
| 省部属定点
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
医院
| 二级定点
医院
| 一级或不设等级定点医院
| 乡镇卫生院、社区定点医院
|
起付线
| 2000元
| 1200元
| 800元
| 500元
| 200元
|
支付比例
| 60%
| 65%
| 80%
| 82%
| 85%
|
城镇职工医保部分
|
医院
级别
明细
| 省部属定点
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
医院
| 二级定点
医院
| 一级或不设等级定点医院
| 乡镇卫生院、社区定点医院
|
起付线
| 1600元
| 1100元
| 800元
| 500元
| 200元
|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 80%
| 85%
| 90%
| 92%
| 93%
|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
| 82%
| 87%
| 92%
| 94%
| 95%
|
1、一个结算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50%计算,年度内职工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0元,年度内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元。
2、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大病保险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按90%支付,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3、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住院最高实际支付限额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后,大病保险分段支付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起付线减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大病不设封顶线。
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者支付比例下降10%。
5、报账期限为自出院日或特门特药享受终止日1年内,超过期限未办理报销手续的不再受理。
6、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实行“一站式结算”。
7、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8、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