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课程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理论教学及含有实验与实践的理论教学课称为理论课程;单独开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集中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称为实践课程。
第二条 根据现行培养方案,在校期间修读的本科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集中实践教学、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专科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平台课、专业业务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大类平台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实验、实训教学和实践教学。
第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第二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考
第四条 选修原则
1、学生应当按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学先修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选修课程,但不得选修必修课程中的同名(或近似同名)课程。
4、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学生选课的数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为宜。
6、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7、具体操作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期期初(第四周左右),公布下学期预安排课程,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下学期预安排课程进行选课。
(2)学生选课时,应详细阅读教务处下发的选课通知,严格按要求从教务系统完成选课工作,并以班级为单位填写《选课登记表》交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学生选课时,应遵守第四条选修原则第2项规定。
(3)学生因学籍异动、时间延误、系统故障等各种原因导致选课有问题后,须在教务处通知的时间内(无通知时在每学期开学的第1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补选、改选等手续。修读课程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更改。
(4)每门课程修读的人数不得少于20人(含20人),如少于20人则该门课程停开,并入相应的平行班学习,无平行班的,则通知学生改选。
(5)必修课经考核不合格,必须补考或者重修;选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可以补考或者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6)学生选课一经确定,如不能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五条 课程免修、免考
1、申请课程免修时间
申请免修的课程是学期前九周开课的,应当在开课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申请。申请免修的课程是学期后九周开课的,应当在开课前三周申请。
2、申请免修、免考的资格
(1)对成绩优秀或者学有特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请,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登记,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应继续修读。
(2)在校期间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凡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一篇相关专业独著、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者,可向所在系申报,经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可申请获得2学分,冲抵专业选修课学分。
(3)因转系、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已取得现修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成绩),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且在现专业教学任务中已经完成教学授课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4)因残疾或患病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上课,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
(5)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德育课与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3、申请课程免修、免考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因残疾或患病申请免修、免考的,须提交病历、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通过自学掌握了现学专业课程内容的学生申请免修的,须提交自学笔记或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
(3)转入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须要提交原学校开具的成绩单原件,其原件必须是加盖了教务处公章或者成绩管理专用章的打印件方为有效。
(4)转入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如有与我校课程名不一致,但内容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学校教材、原学校教务处开具的教材使用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5)在校期间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凡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一篇相关专业独著、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者,申请冲抵专业选修课学分学分的,须提交证书、专业独著、学术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程序
(1)每学期期末放假的前三周,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或申请免考本学期的课程;
(2)从学校校园网教务处二级网站(网址:https://www.hufe.edu.cn/jwc/)中“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免修(免考)申请表》(见附件1);
(3)用正楷字填写系部、姓名、班级、申请理由、申请课程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附在表格后面;
(4)将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申请课程的开课系部进行审核,并签名盖章;
(5)将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教务处分管处长进行审核,并签名盖章;
(6)以上程序完成后提交教务处成绩管理老师存档,并作相应处理;
(7)由教务处开具免修、免考证明给任课教师。
第三章 课程考核、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七条 考核范围及内容
1、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应组织考核。必修课的考核由教务处在课程结束后统一安排。学生所在系部、开课系部应按照学校安排做好考务等相关工作。任意性选修课由任课教师随堂考核。非课堂教学课程由各系部或教学活动组织单位负责考核。
2、实践环节课程的考核
(1)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劳动课程、社会实践或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2)军事理论与训练及入学教育课程,由学生处组织军事理论和训练的教官、辅导员根据学生参加训练、考核和入学教育情况评定成绩;
(3)劳动课程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参加劳动与公益活动的表现评定成绩;
(4)社会实践或调查、学年实习以及毕业实习(专业实习)课程由学生所在系依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评定成绩;
(5)形势与政策课程由政治理论课部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3、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并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德育成绩”部分的规定和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最后由班主任(辅导员)给分。
4、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按国家政策规定,体育课不能免修,学生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项目学习。
5、学校采用绩点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课程学分绩点是对学生某门课程学习情况的评价。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进行评定,采用百分制进行最终登记。
考核成绩与等级制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成绩(百分制) | 0-59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成绩等级 | 不及格 | 及格 | 中 | 良 | 优 |
绩点算法:设g为学生课程绩点
g=3*(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x是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是参加该课程考核的最高分;
min是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的最低分(≥60);
采用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等 级 | F(不及格) | D(及格) | C(中) | B(良) | A(优) |
绩 点 | 0 | 1.0 | 2.0 | 3.0 | 4.0 |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g=2.5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绩点的计算范围为学生所修课程。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学生继续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评先评优、推荐专升本、推荐就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6、学生在学年考核中,所修课程(含补考)累计有1/3未能取得学分,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发出警告;累计有1/2未能取得学分的,延迟一年发放毕业证,可选择降级就读,也可选择跟班试读(跟班试读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累计有2/3未取得学分的,作退学处理。
7、 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讲授内容均作为一门课程在该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考核并进行成绩登记。因课程特点确需采用其他时间段考核的,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第 12 周可以通过所在系部统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技能等形式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申报,开课系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 考核资格
1、已办理选课手续,在学生个人课表上有显示的课程方可参加考核。未修读课程而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2、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学生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在提交成绩时标识。
(1)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学期作业总量1/3的;
(2)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
(3)包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的。
3、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老师确定,并在课堂上宣布,其中,对应第九条(2)的学生必须通过重修且无上述取消考核资格的情形,方能取得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如果参加考核,成绩无效。
4、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参加课程重修,才能取得重修考试资格。
第十条 考核组织和安排
1、所有课程的考核均由教务处或由教务处授权相关系部组织;
2、基础课程考核原则上由教务处组织,专业课程考核原则上由各系部组织;
3、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
4、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别学生单独组织考核;
5、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学期最后2周内进行。
第十一条 缓考
1、申请缓考时间
缓考申请要在课程考核前进行办理;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应及时通知所在系部,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并在事后3日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2、申请缓考的资格和证明材料
学生因病申请缓考应出示医院开具的证明;因家庭变故申请缓考由辅导员核实情况并出具证明;因公申请缓考应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应由教务处核实,由教务处出具证明。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申请缓考。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无故缺考处理。
4、缓考的课程必须补考以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登记,不计算平时成绩。
5、申请缓考的程序
(1)每学期在考试前三周提出缓考申请,特殊情况在事后3日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2)从学校校园网教务处二级网站(网址:https://www.hufe.edu.cn/jwc/)中“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缓考申请表》(见附件2);
(3)用正楷字填写其系部、姓名、班级、申请理由、申请课程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附在表格后面;
(4)将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辅导员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5)将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本人所在系部进行审核,并签名盖章;
(6)将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教务处分管处长进行审核,并签名盖章;
(7)以上程序完成后提交教务处成绩管理老师存档,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补考与重修
1、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违纪、作弊、无故缺考者,必须补考或重修相应课程以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参加补考所取得的成绩按 60或及格登记,绩点为1。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只能免费补考一次,即开设课程后的下学期初进行的正常补考,此次补考不收费。未参加正常补考者,视作缺考,补考成绩以“0”分记。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须参加课程重修。重修按学校规定收取费用,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认定。
2、 专科生学生在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全部结束后,如果所取得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者,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离校后,可在2年之内回校重修课程并参加考试,考试及格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3、凡学生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缺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同时取消其该课程正常补考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正常补考及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五级制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学生课程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不合格则不能获得。
2、课堂教学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也可以由任课教师自主决定仅根据期末考试成绩评定。 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决定,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批准,但平时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30 %。平时成绩的考核方式可以是考勤、作业、论文写作、课堂讨论等,并应保留相关书面记录或原始材料,具体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自主决定。
3、 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考核内容和要求的主要依据。重修补考、缓考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应与相应课程正常考试的考核内容和要求相同,不得降低要求。
第十四条 成绩的记载、提交及存档
1、考试课程:每门课程考试结束,阅卷教师应于 5 天之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种情况(如缓考、缺考、违纪、舞弊等),仔细核对后提交送审。同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打印一份并签名,送交所在系部存档。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需提前申请,经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盖系部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成绩录入系统后,请确认是否提交送审,录入未送审按逾期未完成处理。
2、考查课程:不同周次结束的考查课程,老师须在本课程最后一次课时进行考查,其成绩录入、提交工作同上。
3、补考课程:每学期补考结束后,阅卷教师应于 5 天之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将考试成绩按系部、年级、学期、课程分类登记在《补考成绩登记表》,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种情况(如缺考、违纪、舞弊等),在《补考成绩登记表》上签名,经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盖系部公章确认,由各系部教学干事统一交教务处审批后,由系部和教务处分别存档,再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成绩录入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需提前申请,经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成绩的审核与审批
1、审核:成绩录入提交结束后,各系部教研室主任审核本教研室课程成绩。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种情况(如缓考、缺考、违纪、舞弊等);送审的课程是否有成绩;送审课程的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分是否与教学计划一致;成绩单是否与录入成绩一致等。审核时限应于阅卷教师送审成绩后三天内完成。
2、审批:各系部审核成绩无误后提交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内容与审核内容一致,审批时限应于教研室主任审核提交后三天内完成。审批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学生成绩总库。
第十六条 成绩的查询、修改与打印
1、成绩查询范围:
(1)对成绩有质疑,和本人预估不符合的,可以查询;
(2)考试结束可以查到考试记录,但没有成绩的,可以查询;
(3)考试结束但试卷上没有写名字,或有名字但班级、学号不符合的,不予查询;
(4)已过查询时限的,不予查询。
2、成绩查询时限:
(1)期中考试:成绩公布后三周内;
(2)期末考试:下学期开学三周内;
(3)补考:成绩公布后三周内;
(4)超过了查询时限的成绩查询,不予受理。
3、查询成绩结果认定:
(1)若试卷无姓名,考试成绩不予认定;
(2)若有姓名、学号、班级,但三者不相符合,成绩不予认定;
(3)学生选修课程,若无上课记录,成绩(正常考试、补考)不予认定;
(4)学生未选修课程,成绩(正常考试、补考)不予认定。
4、成绩查询程序:
(1) 从学校校园网教务处二级网站(网址:https://www.hufe.edu.cn/jwc/)中“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查分申请表》(见附件3);
(2) 用正楷字填写其系部、姓名、班级、申请理由、申请课程等内容;
(3) 将申请表报申请人所在系部分管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4) 请课程开课系部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查询成绩,将查分结果、成绩错误原因填写在《查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字,并将试卷附在申请表后;
(5) 将查分结果和试卷提交开课系部教研室、分管主任及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核,并签字盖章;
(6) 以上程序完成后提交教务处成绩管理老师作相应处理,并存档。
5、教师修改成绩程序:
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如果确有差错,期末考试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期中考试和补考须在考试结束两周内,任课教师(阅卷老师)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见附件4),说明更改理由,报所在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教学主任核准签字加盖公章后,持学生考试试卷报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进行数据修改及存档。
6、所有成绩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期末考查和考试课程成绩和本学期期中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和补考成绩,以往各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7、成绩的打印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对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进行披露:
①因就业、考研、出国、评奖等需要,应相关单位的要求对学生提交的成绩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由教务处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
②基于学生学习的需要需向其亲属通报学习成果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打印成绩并加盖系部公章。
③因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评奖、评比等活动而要求公开披露成绩考核结果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打印成绩并加盖公章。
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披露学生的考核结果。
(2)学生毕业、结业、 肄业 或退学时,打印其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毕业生成绩卡片应如实列示其课程考核结果,虽修读但未通过课程的成绩不再列示;结业生、 肄业生成绩卡片应如实列示其修读过的课程的考核结果,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应包括成绩卡片列示的所有课程;学校为退学生开具的成绩证明应如实列示其修读过的课程的考核结果。
(3) 学生应合理使用其成绩考核结果。学校应为学生合理使用其考核结果提供便利。以学校名义或由学校盖章出具的学生课程考核结果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并保证客观、真实。
(4)学生离校后因考试、出国等原因需要出具成绩证明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并交费。
第十七条 转入学生成绩的认定
1、转入我校后必须按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习,转出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与我校不同的,以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2、转学前我校教学计划中已完成教学而转出学校教学计划中未开设的课程,我校原则上不再统一安排教学,由学生通过补考的方式修满该课程学分,成绩按实际成绩登记。
3、转学过来前在原学校已修过并成绩合格的课程,与本校教学计划中已完成教学的课程名称一致、内容一致的,原则上可以免修、免考;转学过来后本校教学计划中未完成教学的课程在原学校已修过的课程不可以免修、免考。
4、转学过来前在原学校已修过并成绩合格的课程,与本校教学计划中已完成教学的课程名称不一致、但内容基本一致的,须提供原学校教材、由原学校教务处开具教材使用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经我校相关专业教研室、系部审定、教务处审批同意,可以免修、免考。
5、转入学生在外校已取得的成绩经认定后,由教务处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的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
1、适用范围为我院公派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或机构短期学习(社会实践)期限不超过一年,不获取对方学位的学生;
2、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正常选课,并对因此不能参加学习和考试的科目申请重修,按期办理相关手续,未正常选课的课程不予转换学分和认定成绩;
3、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的条件
(1)在对方大学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该生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可以转换和认定该课程学分与成绩;
(2)在对方大学修读完成的课程学分低于我院相应课程学分,但学时大于或等于我院对应课程要求学时的二分之一,可以转换和认定学分和成绩;小于二分之一的不予转换和认定;
(3)在对方大学修读完成但不在该生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则视课程内容经相关系部确认后将其作为公共或专业选修课程,承认其学分和成绩;
(4)不在转换学分和认定成绩条件范围内的课程,必须重修该课程;
(5)参加短期访问学习的学生,访问期间所修课程按相应专业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与成绩,计算标准按课时数除以18折算,小于0.5学分和未选课的专业选修课程的不予计算;
(6)参加暑期赴美社会实践的学生,承认其获得社会实践一个学分。
4、成绩认定方法
(1)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认定;
(2)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标准为“A”、“B”、“C”、“D”、“F”五个不同等级和成绩标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的,可分别认定为“95”、“85”、“75”、“65”、“55”分;
(3)对方学校所修课程仅有学分证明,没有具体分数或等级的,按免修“85”分成绩认定。
5、办理程序
(1)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返校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下载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学生将《申请表》和对方学校成绩单或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系管教学的副主任审核签字,然后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办理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手续;
(4)以上程序完成后提交教务处成绩管理老师作相应处理,并存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