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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师德考核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12-1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学校全体专任教师、辅导员及其他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含外聘教师和各类校外指导老师)。

二、考核内容

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对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考核政治思想、学术道德、教育教学、工作作风、廉洁从教、社会公德等六个方面。

三、考核程序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由各单位师德师风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做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确定等次。外聘教师和各类校外指导老师由各二级教学单位通过教学检查、访谈学生等方式进行考核。

(一)个人自评。教师自画像,教师根据师德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以真实案例的形式形成个人师德画像报告(列举3个以上关键案例)。

(二)组织评议。教学单位组织画像,各单位党组织参考教职工个人自评情况,结合师德考核工作要求对教师个人报告进行分析、评判,形成教师师德组织画像报告及雷达图,并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各单位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三)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各单位将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批。学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审核和审定,考核结果记入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外聘教师和各类校外指导老师的考核登记表(附件2)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和教学单位分别存档。

四、考核等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次,定为优秀等次的教师比例每年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30%

(一)师德考核优秀的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献身教育的职业理想,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关爱学生,以四有”“四个引路人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四个相统一

2.积极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完整履行教师的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学院(部门)公共事务,注重知行合一,因材施教,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3.认真落实课程思政、学科专业育德,让德育力量渗透到课堂中,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课后认真为学生答疑解惑,深受学生欢迎,是学生的良师益友。

4.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积极承担科研任务。

达到合格条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可直接定为优秀:

1.个人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类表彰奖励的;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个人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市级以上党管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的;

3.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在师生中具有较高声誉,有突出典型事迹,在校内外产生了积极影响的。

(二)师德考核合格的条件

政治立场正确,品行端正,遵从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表现良好,可确定为合格。

(三)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条件

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基本能够遵从职业道德,基本能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确定为基本合格。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或政务处分的,应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9.其他违背中央精神和政治纪律的言行。

10.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1.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12.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3.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4.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8.未经批准随意调课、停课或私自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19.不如实填报教学工作档案和记录资料,不按规定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20.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21.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22.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23.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24.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25.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6.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

27.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28.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旷教。

29.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30.在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吸烟、嚼槟榔、服饰不整、暴露刺青、破坏公共卫生等行为。

3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2.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3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作为一般用户在各类网络平台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35.参与黄赌毒活动或组织传销活动。

36.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7.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8.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9.不当占有学生应得津贴。

40.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各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41.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师德考核优秀作为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优秀的先决条件,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晋职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环节中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师德考核合格作为专任教师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晋职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取消其在考核结果影响期内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晋职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六、组织及要求

(一)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全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二级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任教师(含学科归队在本学院的其他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成员包括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及教师代表;有教学任务的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开课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每位教师的师德表现。

(三)各单位要加强师德师风的日常检查监督,对师德师风中存在的风险环节和出现的问题苗头及时警示、制止和开展提醒教育工作,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形成师德失范行为。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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