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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0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上下班(课)的到岗情况,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如实记录和作相应处理,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全校教职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到岗工作,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其他不适合在工作场合从事的事情。

全校教职工在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离开工作场所或外出,应向单位领导报告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教学管理条例(规定)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按时保质完成教学、科研和学生辅导等工作,按要求完成校、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按时出席学校或院系规定的各类学习或集体活动。

专任教师在工作期间,无论是否有课,原则上不能离开学校所在城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因公须报所在学院批准,因私须办理请假手续。

除专任教师外,其余岗位人员(含学院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特殊岗位人员按事先确定的工作安排出勤和坐班。

特殊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后勤保障值班、医护值班、收发室值班、安保值班、图书馆借阅服务轮班、网络管理维护、多媒体教室和实验室管理维护、窗口收费与卡务办理、学生管理和思政教育等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完全在固定的工作时间或场所坐班的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坐班时间地点由所在部门合理安排,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全校公示后执行。各单位要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出勤工作的考勤管理。

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考勤。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副校级领导的考勤;校级领导负责分管(联系)单位负责人的考勤;单位党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教务处负责抽查全校教师按教学安排的出勤情况;人事处负责抽查全校出勤情况及考勤记录情况,核实违反劳动纪律方面的举报并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责任人,各单位指定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报人事处。

 请假制度及审批程序

第十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教职工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 请假审批程序

(一)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由校长、党委书记相互审批。

(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三)中层干部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下同),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由联系校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四)其他教职工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2个工作日以上至5个工作日以内,由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审批;5个工作日以上,由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签批完成后应及时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 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轮休时间处理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可以酌情请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请假天数大于3个工作日小于15个工作日者,按比例扣发月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每个教职工全年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31天,累计请假天数大于等于15个工作日小于等于30个工作日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累计31天及以上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专任教师在事假期内的绩效按实际业绩计发);因突发性重大事由请假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政策和程序处理。

经查实编造虚假事由请事假的,实际缺勤时间作旷工处理。

第十 病假

(一)请病假者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诊断书和病休证明,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单》报批病假。急、重诊可先电话请假,再及时补交医院有效诊断证明。在外地因病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回校后应及时补交有效病假证明,如不能提交或虚假提交的,据情况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法定的医疗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超过法定医疗期仍不能正常到岗上班的,按病假处理。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满后,患病职工仍不能返校工作的,停发绩效工资。如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教职工患病请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及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执行(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相应调整),具体发放标准如下表(专任教师在病假期内的奖励性绩效按实际业绩计发)。

休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月基本工资

月基础性绩效

月奖励性绩效(以半个月为单位发放)

10病假时间≤14

不限

100%

100%

50%

15病假时间≤2个月

0%

累计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

满十年

不满十年

90%

90%

累计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

满十年和十年以上

80%

80%

不满十年和十年以下

70%

70%

特种病人(癌症、麻风病、重症精神病等)

不限

100%

100%

全年累计病休六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工龄;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病休2年以上不能工作,经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男职工未满50周岁,女职工未满45周岁,或参加工作未满十年的病假人员,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职。凡长期病休患者,康复后要求上班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批准上班。

 第十 婚假

根据最新《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寒暑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教学科研人员按实际业绩计发)全额计发。

第十 生育假

(一)产假: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可于产前提前1530天开始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法定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停发,领取生育津贴。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领取生育津贴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酌情在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发放生育补助。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能到岗上班的,须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请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市内往返时间,视为参加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三)节育手术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以按照我省计划生育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 护理假

根据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自然天数)。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  探亲假

     ()国内探亲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再另外批假。

学校职工异地探望配偶及未婚职工异地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4]47号)执行。

()国外探亲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者,申请自费出国探亲,经学校批准后,可视情况给36个月(含路程假)的探亲假。探亲假期的前3个月内发放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出国探亲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未经学校同意,不再保留公职。出国探亲人员绩效工资从学校批准的次月起停发。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不享受探亲假。

配偶系国际职工的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含路程假),发放基本工资,从学校批准探亲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专任教师在探亲假期内的绩效按实际业绩计发。

国外探亲路费:经批准出国探亲的职工,其探亲路费,国外段由本人自理;国内段至出入境口岸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第十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成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一般不超过5天,若恰值寒暑假期内,不另补假,假期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 上述各类休假天数为连续计算天数(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缺勤处理

第二十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在岗的,部门考勤责任人或岗位监督人须报告人员去向,检查或抽查人员核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未请假、请假和延长假期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一律按旷工处理,取消旷工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评级晋级资格,同时按如下标准扣发工资:

全年累计旷工不足5日者,扣发0.5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5日及以上不足10日者,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10日及以上至15日者,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或作除名处理。

第二十 教职工因缺勤扣发工资的,由学校统一扣发;违反考勤纪律的同时违反其他纪律的,按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 各单位及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考勤管理工作,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单位违反考勤制度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教职工缺勤情况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问责。

第二十 教职工应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对工作安排有异议的,应先到岗工作,再按有关规定或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拒不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及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湘财院院发201516)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考勤汇总表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请假申请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375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坐班人员考勤与劳动纪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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