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19〕5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实施范围
受聘承担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政治与意识形态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9.其他违背中央精神和政治纪律的言行。
(二)学术道德方面
1.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2.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8.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
1.未经批准随意调课、停课或私自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2.不如实填报教学工作档案和记录资料,不按规定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3.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4.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5.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6.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7.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8.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1.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
2.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旷教。
4.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5.在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吸烟、嚼槟榔、服饰不整、暴露刺青、破坏公共卫生等行为。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8.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9.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作为一般用户在各类网络平台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10.参与黄赌毒活动或组织传销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不当占有学生应得津贴。
5.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各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各职能部门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等部门为复核单位,监察部门为监督单位。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工作,并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和有关部门。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及处理建议书面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党委宣传部(涉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教务处(涉教学问题)、科研处(涉科研学术问题,属于学术范畴的,由校学术委员会鉴定)、保卫处(涉综治问题)等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复核部门联合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还要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5.学校按照规定和程序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复核部门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按有关规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2.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党组织和行政机构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报学校进行问责处理: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2.学校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参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