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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供稿人:   责任编辑:刘建发  2022-10-0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职工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扎实有效开展,为学校建设提供坚强思想保证,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学习目的与内容

第三条  学习目的

(一)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教职工头脑,提高教职工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引导教职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主动承担起培养有社会责任、有创新精神、有专门知识、有实践能力、有健康身心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历史使命。

(三)引导教职工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最新教育理念,强化“爱学生、有学问、会传授、做榜样”和“爱师生、有活力、敢担当、懂规律、守规矩”的意识能力,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

第四条  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五)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知识。

(六)高等教育及相关领域知识和理论,学校以及所在部门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

(七)职业道德要求,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知识点等。

(八)上级和学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时间

第五条  学习形式

(一)组织开展集体学习,形式包括精读文稿、专题研讨、观看视频、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等。

(二)积极开展自学,倡导教职工开展自学、读书活动,结合自身实际和所履行职责的需要自觉深入学习。鼓励教职工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

(三)创新学习方式,利用网络讲堂、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形式组织学习,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学习时间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职工集体学习时间。

 

第四章  学习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依照学校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要点,研究制定本学院、部门年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严格考勤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不得随意占用集体学习时间,确保学习实效。

第八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档案制度,包括学习计划、出勤情况、讨论交流记录、学习总结等。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成员等要带头学习,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第十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一般性讨论与重点引导、学习理论与研究问题、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业务学习与政治理论学习的关系,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思路举措,努力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的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经验成效,努力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进行宏观指导。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总体部署,制定本年度政治理论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是所在部门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者、实施者,承担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各单位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要让全体任课教师将思政教育融入到平时的日常教学中,推进形成每名教师都是“思政教师”,每门课程都是“思政课”,每名教师都上“思政课”的良好局面,将“大思政课”建设贯穿办学全过程。

第十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组织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