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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供稿人:   责任编辑:刘建发  2022-10-10  点击次数:  

为更好地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人事调配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发[2005]1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调配范围

人事调配范围指新增人员选聘、校内岗位调配、人员离职、人员借调等工作。

二、 新增人员选聘

()新增人员选聘指公开招聘、人员调入和国家政策性安置。

(二)基本规定

1、学校依据空编情况科学制定年度人员新增计划,报上级部门备案。专任教师补充以现有的生师比状况为基本依据;非教师系列人员(不含工勤技能人员)补充以校内人员调配为主,其年度新增计划以当年此类人员减员数为主要依据。

2、教学所需的专任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及以下,身体健康。引进博士比较困难确需降低学历要求的,必须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研究生专业与本科专业一致或相近,身体健康。

3、学科建设所需的人员必须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科研究方向,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学校统一安置,各部门必须接收。

4、必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

()选聘程序

审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试(核)--考察--审定--体检--公示--报上级备案--办理聘用手续

三、 校内岗位调配

(一)校内岗位调配指校内在编在岗人员调动和校内转岗。

(二)基本规定

1、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未满4年的,不得转岗;申请转为辅导员岗位的人员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专职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异动须分别经学生处、教务处会签;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异动须组织部会签并报学校审批。

3、申请转为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科研水平达到专任教师相应职称的基本条件;通过学校的课程教学考核。

4、经学校研究决定校内调整的人员,相关部门必须接收。

5、校内调配须由岗位空缺部门向人事处申报校内人员调动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统一公布,在校内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在人事处指导下由岗位空缺部门组织,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6、校内岗位调配获批人员,在人事处开出《校内岗位调配通知单》后三日内到新岗位工作,从到岗之日起按新岗位要求接受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擅自调动或调动获批逾期不报到者,停发工资,按旷工处理。

7、经学校干部任免程序而进行岗位调配的,人事处凭任免文件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调配程序

申请人填写《校内岗位调配审批表》--现部门签署意见--拟调部门签署意见—会签部门意见--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人事处发调配通知--到原部门办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工作

四、人员离职

() 人员离职指人员调出、辞职、出国(境)定居等。

(二)其基本规定

1、凡职工离职,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学校审批后办理离校手续。

2、凡享受学校引进待遇和资助经费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承诺回校服务五年以上年限。凡因个人原因离职且未满服务年限的,须按比例退还实际享受待遇和资助经费,并支付实际享受待遇和资助经费的5-20%作为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比例在协议中明确。

3、离职获批前,申请人须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否则,做开除处理。

4、申请人须承诺在学校批准离职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办好离校手续。自离职获批之日起,即视为离职行为开始,学校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

5、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留学、定居的,须办理辞职手续。

() 离职程序

本人申请--填写《教职工离职审批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办理离校手续

五、借调

() 借调的有关规定

1、借调单位原则上限于与学校有密切业务联系的上级部门。

2、借调人员待遇按学校规定标准的执行。

3、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须及时返校,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4、借调期满后逾期不归或以借调为名而不在借调单位工作的,作开除处理。

() 借调程序

借调单位来函--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借调人员到人事处办理借调手续。

六、附则

(一)部门现有聘用人员合同到期后,以托管或劳务派遣方式解决部门用工问题。确需新增的工勤人员,原则上采用托管或劳务派遣方式解决。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人事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人事政策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