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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供稿人:   责任编辑:刘建发  2022-10-1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现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九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处分影响期满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第十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个职级另行确定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另行确定职务;恢复学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根据情况轻重,降低原职务工资二至三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按降低二个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三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消,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

第十三条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行政处分解除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第十六条 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的次月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其所犯错误情况,由所在单位报具有相应资格确认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铁,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资金。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须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并离岗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机关予以解除:

1、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撤职处分满二年。

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该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后,其工资处理问题按劳动、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受到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工资标准和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个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个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共产党员退休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其退休金处理问题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