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办理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以下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含离退休省管干部)。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以非公务为目的、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出国(境)留学、进修、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私人事务。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的,须提供国(境)外机构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须提交保留公职申请书或辞职申请书,请假审批表。
(二)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须提供获准到国(境)外定居、就业的证明材料和辞职申请书(配偶是外籍人员的,须提供结婚证书)。
(三)出国(境)继承财产的,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材料。
(四)以家属身份随行的,须提供配偶驻外工作单位的邀请函原件或证明材料。
(五)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属首次申领、延期、补发、换发因私出国(境)护照的,须提交《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七)属首次申领、单独申请签注、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八)申请赴台探亲、定居的,须提供台湾亲友的邀请函、入台许可证明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九)其它需出示的材料。
第五条 因私出国(镜)申请材料备齐后,由申请人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一)在职教职工《备案表》经所在单位(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通过,并到人事处备案。
(二)离退休人员《备案表》由离退休工作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离退休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通过,并到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提前15日提交备案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申请因私出国(境);申请在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学院、部门)及人事部门报到销假。
第九条 在职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延期申报程序参照办理程序执行。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旷工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在职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按辞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医疗和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在外期间死亡的,按国内标准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后,在外居住一年以上的,每年需提供当地有效居留证明寄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在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任何费用。发现违规报销费用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管干部(含离退休省管干部)、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党发﹝2017﹞10号)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
2018年7月13日